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宁01民初3560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龙腾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华尔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票面金额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到期日2018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与被告三明市龙腾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经其背书转让后持有承兑人为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张(票据号码:130810000514120180410180526053、出票日期2018年4月10日、汇票到期日期2018年10月10日、票据金额20万元),以上汇票出票人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后续背书人(被背书人)依次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龙腾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票据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因业务关系合法取得上述票据,现票据到期后,原告持票要求承兑人付款无果,现原告依据《票据法》规定,向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鹏程
审判员李玉霞
人民陪审员孙秀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红
判决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