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与李洪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83财保4号
判决日期:2021-03-15
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13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洪彬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长春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及保全申请书,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洪彬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明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哲妮
判决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