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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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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明雅投资中心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83民初1077号         判决日期:2021-03-08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孝昌明雅中心)与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孝昌明雅中心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65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延期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自2018年6月30日至今,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暂计算至立案当日共计人民币989118.49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925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延期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自2019年6月30日至今,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立案当日共计人民币316596.57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告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系持有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量公司)20%股权的股东,对应出资额1980000元。2017年7月19日,原告与彩量公司的另外两位股东谷红亮(持股比例48%,对应金额4752000元)、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32%,对应金额3168000元)(以下简称沃时代企业)作为共同的乙方与被告众应公司(原名为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就彩量公司百分之百股权转让的《资产购买协议》,约定被告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彩量公司三位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交易完成后彩量公司成为被告全资子公司。该协议第3.1条款规定,根据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8】212号评估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彩量公司100%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6亿元,各方在此基础上确定,此次股权成交价为人民币4.75亿元,向本案原告支付的购买20%目标公司股权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0.95亿元。对于这0.95亿元的付款,该协议第3.1条进一步约定,总计分四期进行支付:标的过户至被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0.4亿元;2018年6月30日,且标的股权完成2017年度业绩承诺或补偿责任人完成2017年度业绩补偿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0.165亿元;2019年6月30日,且标的股权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或补偿责任人完成此前年度业绩补偿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0.1925亿元;2020年6月30日,且标的股权完成2019年度业绩承诺或补偿责任人完成此前年度业绩补偿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0.1925亿元。而对于3.1条款所称的业绩承诺,该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2017年目标公司盈利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2018年目标公司盈利数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2019年目标公司盈利数额为人民币7200万元。对于上述的内容,不仅各方之间的《资产购买协议》有明确约定,在被告2018年4月26日对外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第十四项“承诺及或有事项”中,也予以了确认及公布。2017年8月29日,被告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费,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元;2018年4月26日被告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其中第五节第三项第二部分所载“2017年度彩量科技实现净利润为5729.14万元”,第二期付款条件已具备,被告应在2018年6月30日支付原告16500000元,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2019年4月30日,被告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其中第五节第三项第二部分所载“2018年度彩量科技实现净利润为6425.68万元”,第三期付款条件已具备,被告应在2019年6月30日支付原告人民币19250000元,但至今仍未支付。根据各方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第13.2条款,协议任何一方故意违反该协议导致交易终止或无法完成的,守约方有权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主张违约金。因此除上述两笔款项外,原告还产生了因未能及时收到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损失。而对于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其实本案被告也一直知晓,2019年1月7日,被告曾向原告发送《企业询证函》,针对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0.55亿元人民币的事项进行核实。原告对此也予以了确认的回复。但即便在发送了《企业询证函》之后,被告至今也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众应公司答辩称:首先我方确认存在合同的事实,2017-2018年上市公司公告确认了彩量公司完成了相应的业绩,但是在2019年的时候产生了巨额的亏损,从三年整体年度来说,上市公司一共花了4.5亿去收购彩量公司,但是三年内,彩量公司没有为上市公司产生过任何净现金流的一个流入,后因为第三年没有完成相应的业绩,上述协议责任补偿人即谷红亮及沃时代企业,需要赔偿公司一共大概2.7亿的价款,我方可能在近期内也会提起对于谷红亮及沃时代公司的相关诉讼。由于公司收购了彩量公司,整体负债比例比较高,现在没有足够的现金流去支付这样一笔款项,所以希望上述事宜够可以合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彩量公司原股东为原告以及案外人谷红亮、沃时代企业。2017年7月19日,被告(原名称为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谷红亮以及沃时代公司签订资产购买协议一份,原告将其持有的彩量公司20%股权作价9500万元转让给被告,支付方式为:标的股权过户至被告名下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4000万元;2018年6月30日,且标的股权完成2017年度业绩承诺或补偿责任人完成2017年度的业绩补偿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1650万元;2019年6月30日,且标的股权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或补偿责任人完成此前年度的业绩补偿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1925万元;2020年6月30日,且标的股权完成2019年度业绩承诺或补偿责任人完成此前年度的业绩补偿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1925万元;协议约定:补偿责任人承诺,彩量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种2019年度的预测盈利数分别确定为5000万元、6000万元和7200万元;协议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400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2020年2月12日,被告众应公司在原告发出的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共计尚结欠原告股权转让款5500万元。 另查明,被告众应公司2017年度报告第五节第三项明确2017年度彩量科技实现净利润为5729.14万元;2018年度报告第五节第三项明确2018年度彩量科技实现净利润为6425.68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35750000元,偿付利息损失(以16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9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1353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上述费用113539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728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合议庭
审判长华渊 人民陪审员李建成 人民陪审员刘金荣 二O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思聪
判决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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