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立芬、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302民初2223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立芬与被申请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魏立芬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对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西宝在鸡西市X办公室尚未结算的工程款10万元停止支付。申请人魏立芬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价值1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停止支付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西宝在鸡西市X办公室尚未结算的工程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
上述款项在停止支付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移、支付等相关手续。
上述款项在停止支付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停止支付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全申请。逾期,因期限届满导致保全的款项自动解除保全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魏立芬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宝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欣欣
判决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