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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松鹤
联系方式:0571-82823666
注册时间:2009-12-03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473室
简介:
珠宝、金银饰品、工艺品、钟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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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362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古传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卡龙公司),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4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522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今古传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与二审法院另案(2019)京行终823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823号判决)中的认定相矛盾。两案诉争商标高度近似,核定使用服务完全相同,引证商标亦相同,823号判决中认定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的相关公众与杂志商品上的相关公众具有高度的重合度,结合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等情况,该案“今古传奇”商标核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违反了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认定与823号判决认定矛盾,应予撤销;(二)引证商标一在杂志商品上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核定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且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杂志商品具有高度的关联程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误导公众,认定二者具有特定关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曼卡龙公司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正确,应予维持。引证商标一享有知名度的是在故事类的杂志,这类商品不是日常生活用品,其相关公众为特定领域内的人群,即销售这类商品的经营者和对这类故事感兴趣的读者。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有特定的经营模式和准入门槛,其中大多数人不会接触到故事类杂志,引证商标一与诉争商标对应的相关公众重合度很低。并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实际用于经营珠宝、翡翠等商品,准入门槛很高,无论加盟者还是消费者都会对商品、服务来源给予较高的注意。(二)曼卡龙公司早在2005年就在14类商品上注册了“今古传奇”商标,诉争商标是在该商标的基础上进行的跨类注册,不存在模仿和攀附的故意。(三)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的知名度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程度。随着时代发展,《今古传奇》知名度逐年下降,已经无法维持驰名商标应有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不应当受到驰名商标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述称,根据判决,已经重新作出商评字[2016]第68238号重审第01739号无效宣告裁定,诉争商标在广告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今古传奇公司就曼卡龙公司注册的第8063083号“今古传奇JADELEGEND”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6823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诉争商标于2010年2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类似群3501-3508)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13日。 引证商标一系第523160号“今古传奇”商标,商标权人为今古传奇公司,于1989年7月2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类似群1606)的“杂志”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6月29日。 引证商标二系第12623583号“今古传奇”商标,申请人为今古传奇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类似群3508-3509)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被诉裁定作出时尚未被核准注册。 今古传奇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今古传奇公司介绍;2.今古传奇公司获得的荣誉;3.引证商标一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的证据;4.销售合同及发票,包括今古传奇公司产品销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等地的相关销售合同和发票;5.广告宣传情况;6.引证商标一所获荣誉;7.引证商标一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曼卡龙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1.诉争商标广告宣传材料;2.诉争商标使用图片;3.媒体报道;4.店面开业照片。 在一审诉讼中,今古传奇公司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第一组:今古传奇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今古传奇公司经营执照、情况介绍、组织结构以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第二组:今古传奇公司对商标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包括今古传奇公司申请的部分商标以及内部的商标管理制度相关资料; 第三组:今古传奇公司实际使用“今古传奇”商标的证据。包括“今古传奇”商标最早于1981年使用在杂志上的图片,“今古传奇”杂志销售区域网络和经销商及代理合同,近三年部分销售发票,“今古传奇”商标使用在公司外景、内景以及包装等场所的照片等; 第四组:今古传奇公司对“今古传奇”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包括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情况以及广告专项审计报告; 第五组:今古传奇公司及其所有的“今古传奇”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以及其他所获得的荣誉证据,媒体对今古传奇公司的报道等; 第六组:今古传奇公司2007年-2009年内的相关经济数据,包括年度审计报告、国税与地税纳税证明; 第七组:今古传奇公司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的相关资料,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员工获得荣誉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今古传奇公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曼卡龙公司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5.曼卡龙公司及“曼卡龙”商标所获部分荣誉证书;6.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明、诉争商标品牌的珠宝商品销售证明、诉争商标品牌珠宝商品实体店的销售发票、诉争商标品牌珠宝商品天猫店销售证明,以及诉争商标商品宣传手册,用以证明曼卡龙公司持续在第35类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杂志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杂志商品相比,虽功能、用途等存有一定区别,但根据引证商标一的知名程度,以及杂志期刊通常会招揽并刊登广告内容的事实,并考虑到广告收入往往系期刊杂志重要收入来源,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联系,并基于此而误认为相关服务可能由今古传奇公司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从而影响到引证商标一与今古传奇公司之间的联系,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损害今古传奇公司的相关利益。 另,考虑到引证商标一据以驰名的杂志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分属于商品和服务两种不同的领域,两者的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功能效用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亦缺乏必要的关联。因此,并无充分理由与证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上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产生对引证商标一的“淡化”效果,从而损害今古传奇公司的利益。 因此,诉争商标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而在除广告服务之外的其他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之情形。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今古传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曼卡龙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杂志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构成驰名商标。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二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为“今古传奇JADELEGEND”,其显著识别部分中文“今古传奇”与引证商标一“今古传奇”完全相同,二者属于近似标志。本案的关键在于诉争商标在除广告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上注册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今古传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引证商标一藉以驰名的杂志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分属于商品和服务两种不同的领域,两者的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功能效用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引证商标一“今古传奇”的相关公众主要为杂志的读者,其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广告外的其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并不高,结合服务的特性,相关公众在识别服务来源时的注意程度使得其并不足以让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在除广告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上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因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今古传奇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823号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为第8063018号“今古传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该案引证商标一系第523160号“今古传奇”,与本案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个商标。该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的相关公众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杂志商品上的相关公众具有高度的重合度,结合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地域广、持续时间长等情况,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上述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引证商标一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误导公众,进而损害今古传奇公司的合法权益。 再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45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282号行政判决; 三、维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68238号关于第8063083号“今古传奇JADELEGE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杜微科 审判员吴蓉 审判员戴怡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瞳辉 书记员杨钰桐
判决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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