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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
联系方式:023-63705014
注册时间:2002-01-18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73号
简介: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批发、零售:家用电器、五金交电、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发射及接收设备)、照像器材、办公用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工具;家用电器的技术咨询;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从事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相关业务;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网络设备,日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居用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母婴用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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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富于王华君与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0民初7629号         判决日期:2021-02-20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华君、彭富于与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百商社)、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新世纪綦江商场(以下简称重百商社綦江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仁伟适用简易程序,法官助理钟雨尧协助办理,于2020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君、彭富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洪,被告重百商社、重百商社綦江商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华君、彭富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47601元,并从2020年8月6日起支付47601元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到本金、利息一并完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周家棋诉王华君、彭富于等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已由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判决,由王华君、彭富于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周家棋损失共计46996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该判决生效后,周家棋申请人民法院对王华君、彭富于强制执行,并于2020年8月5日结案,王华君、彭富于赔偿了周家棋损失46996元并支付执行费605元。周家棋的损失是由二被告出售给二原告的空调不合格所致,王华君、彭富于对周家棋的损失没有过错,在二原告赔偿了周家棋的损失后,有权向二被告追偿。为此,二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早日判决。 被告重百商社、重百商社綦江商场辩称,案涉空调为合格产品,系二原告使用不当引发火灾,理应由二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若法院认定系被告销售的空调致案外人损失,赔偿金额应以火灾事故认定为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华君、彭富于系夫妻关系,被告重百商社綦江商场系被告重百商社的分公司。2017年9月25日,彭富于与王华碧签订《房屋续租协议》,约定王华碧将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老街公路边的房屋出租给彭富于居住。后彭富于一家便在该租赁房屋居住。2018年7月12日,彭富于在被告重百綦江商场购买了格力空调一台[型号为:KFR-35GW/(35594)FNhAa-A1]。2018年7月15日上午,被告重百綦江商场员工根据彭富于的指示将该空调安装在前述租赁房屋中二楼。空调安装当日21时28分许,该房屋发生火灾。该火灾过火面积24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但致原告王华碧、周家棋等人的房屋及屋内财物受损。2018年8月9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綦公消火认字[2018]第001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案涉火灾起火部位为王华碧家二层走廊;起火点为王华碧家二层走廊西侧墙体上方空调挂机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次事故的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18年8月6日作出评估报告,该次事故共计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54482元,其中周家棋房屋损失价值为46996元。2019年5月27日,周家棋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本院起诉彭富于、王华君等,即(2019)渝0110民初5040号案。2019年7月24日,本院判决彭富于、王华君连带赔偿周家棋损失共计46996元。该判决生效后,经本院执行,彭富于、王华君于2020年8月4日给付了周家棋赔偿款46996元并支付执行费605元。后彭富于、王华君直接向本院起诉,向重百商社、重百商社綦江商场追偿前述赔偿款46996元、执行费605元和利息, 另查明,2019年6月3日,案涉火灾房屋所有权人王华碧等人以重百商社、重百商社綦江商场为被告,彭富于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2019)渝0110民初5189号,要求重百商社、重百商社綦江商场赔偿房屋损失59796元。本院审理后认定案涉空调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为案涉火灾发生的原因,并于2019年8月29日判决重百商社、重百商社綦江商场连带赔偿王华碧等人房屋损失59796元。重百商社、重百商社綦江商场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9年12月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重百商社、重百商社綦江商场的上诉,维持原判。 前述事实,有(2019)渝0110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通知书、(2019)渝05民终8107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新世纪綦江商场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华君、彭富于共计46996元; 二、驳回原告王华君、彭富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5元,由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新世纪綦江商场共同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陈仁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钟雨尧 书记员罗艺鑫
判决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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