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791民初238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四川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5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险期间自本院作出诉讼保全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执行完毕之日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5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长宋金林
审判员张坤瑞
审判员魏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馨予
判决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