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权、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607执366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02
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正权与被执行人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7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工资43200元;二、负担执行费548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与(2020)粤0607执3507号等20件案合并执行,共冻结被执行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3217.83元(其中本案冻结执行款43200元和执行费548元)。后被执行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目前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执行结案处理,待异议审查结束后一并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足额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异议审查结束后一并参与分配。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执行。
待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邓文明
审判员麦华杰
审判员陈伟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俊兴
判决日期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