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成都瑞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07执异367号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2020)川0107执2002号成都瑞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铁公司)申请执行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力天混凝土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瑞铁公司与恒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6)川0107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判决:恒辉公司向瑞铁公司支付货款986173元及违约金111488元。恒辉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5日成都中院作出(2017)川01民终12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20年4月1日,瑞铁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0)川0107执2002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另查明,2019年12月13日,瑞铁公司与力天混凝土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瑞铁公司依照(2016)川0107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和(2017)川01民终1253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对恒辉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力天混凝土分公司,转让范围包括:1.恒辉公司应向瑞铁公司支付的货款986173元及违约金111488元,恒辉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4823元,恒辉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承担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以上债权转让生效后,瑞铁公司不再根据上述判决对恒辉公司享有债权;3.本次债权转让生效后,力天混凝土分公司不得就上述“工程”的商品混凝土货款向瑞铁公司主张任何权利;4.本次债权转让生效后,力天混凝土分公司是否能实现对恒辉公司享有的债权与瑞铁公司无关。同日,力天混凝土分公司向恒辉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转让事宜告知了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
变更(2020)川0107执20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案外人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唐楠栋
审判员郭佳
审判员李小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邱怡婷
判决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