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引沁入汾水利服务中心、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4民辖终7号
判决日期:2021-02-01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临汾市引沁入汾水利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6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临汾市引沁入汾水利服务中心上诉称,第一,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曲亭水库玻璃钢改线管道制作安装合同》第一条约定,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道的制作、运输与安装,制作管道只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最终需要将管道全部安装完成,作为曲亭水库建筑的组成部分。结合建筑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将管道制造并安装完成,显然属于建筑活动,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是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第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6040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60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文杰
审判员叶楠楠
审判员高晓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传超
判决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