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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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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世祯
联系方式:0539-2066148,0539-2021489
注册时间:2015-02-09
公司地址:临沂市蒙路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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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王庆宝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3民终8286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王庆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0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光,被上诉人王庆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上诉请求:1.改判王庆宝偿付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用15000元及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王庆宝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逻辑混乱,认定的事实缺乏法理精神,事实的认定全部是主审法官的主观臆断。一审法院认定“王庆宝诉徐贵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王庆宝自觉诉讼成果遥远,自行决定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其作为原告主体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违反逻辑,实属错误。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的审理判决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王庆宝诉徐贵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并未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审结,一审法院便认定王庆宝便觉得诉讼成果遥远成立完全错误。王庆宝自行撤回起诉,没有经过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的同意,私自违约已经侵犯了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权,一审法院认定被王庆宝撤诉行为并无不当,实属主观认识严重错误。2、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由于对法条认识和理解的肤浅,导致了一审错误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在实际达到胜诉效果后恶意阻止条件的成就”完全错误,法院此点认定与本案所诉没有任何关联性,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无需举证。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与王庆宝签订的是附条件成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组织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的规定,王庆宝为了自己的利益,没有告知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突然向法院撤诉就是不正当的阻止条件的成就。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将被告的撤诉行为单方解释为被告胜诉,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错误,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没有此种解释行为,属于主审法官的主观臆断。本案的焦点和重点就是王庆宝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的成就,条件是否成就,王庆宝是否应当偿付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本案的一审主审法院主要案件问题不进行认定,而去抓住本案的细枝末节去认证,实属不该。3、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与王庆宝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契约,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任意违约,这是法治社会提倡的契约精神,有约必守也是做人的诚信和良知,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是对违约行为的鼓励和纵容。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实在不能理解,为此上诉。综上,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希望二审法院依法处理,给各方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处理。1 王庆宝辩称,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没有给我打完官司,也没赢,也没输,他不应该找我要钱,立案时我给他100元,但是案子是我立的,他还欠我100元。 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王庆宝偿付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用1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王庆宝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4日,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与王庆宝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王庆宝委托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李永军作为其与徐广礼、方广美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人,同时约定若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胜诉,王庆宝再向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5000元。合同签订后,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了立案,指导王庆宝进行了取证,并参加了庭审。庭审后的2019年12月23日,王庆宝在没有告知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突然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王庆宝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王庆宝签订的合同条件(一审胜诉)的成就,应当视为一审胜诉成立。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王庆宝应当支付剩余的律师费15000元。另外,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审终结止,也包括撤诉,王庆宝即使撤诉,也应当支付给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剩余的律师费15000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特向法院起诉。 王庆宝向一审法院答辩称,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没把我的诉讼打到底,王庆宝以前给他打电话问官司能打到什么程度,他说结果得半年,以后还不一定能胜诉。我等不及了,那官司没有必要再打了。律师让我看着办,我就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高新区法院)撤诉了。我已经给他5000元了,我又给了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100元立案,但立案实际是我去立的。剩下的我不愿意支付了,案子他没给我办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4日,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与王庆宝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王庆宝委托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该所指派执业律师李永军)作为其(2019)鲁1391民初1418号王庆宝诉徐贵文执行异议一案的诉讼代理人。该合同第六条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东省律师事务所收费办法》及其他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先向乙方交纳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待本案一审胜诉后的三日之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15000元。如果本案一审没有胜诉,甲方缴纳的5000元乙方不予退还,且甲方不用再缴纳剩余的15000元。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由甲方负担。”;第七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定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合同签订后,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永军进行了立案,指导王庆宝进行了取证,并出庭参加了庭审。后王庆宝感觉其诉讼短期内没有效果,遂自行决定向临沂高新区法院申请撤诉。2019年12月23日,该院作出(2019)鲁1391民初1418号裁定,准许王庆宝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本案中,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与王庆宝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指导取证与出庭应诉的义务,王庆宝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基本代理费5000元,均属于正常履行合同。委托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一审胜诉后王庆宝再向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0元,如果该案一审没有胜诉,交纳的5000元不予退还,且剩余的15000元不用再交纳,是一种附条件支付服务费的约定情形。王庆宝诉徐贵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王庆宝自觉诉讼成果遥远,自行决定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其作为原告主体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并未举证证明王庆宝与徐广礼、方广美私下进行和解,达到了胜诉的效果,且王庆宝在实际达到胜诉效果后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逃避继续支付服务费。且,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将王庆宝的撤诉行为单方解释为王庆宝胜诉,明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王庆宝根据合同约定,无需再向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支付附加胜诉条件的律师服务费1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8月4日,王庆宝作为甲方,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全文如下: 委托代理合同 (2019)鲁兰民代字第号 王庆宝(以下简称甲方)因与徐广礼、方广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委托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处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永军律师为甲方与_徐广礼、方广美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第一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情形,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东省律师事务所收费办法》及其他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先向乙方交纳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待本案一审胜诉后的三日之内,甲乙(应为“方”)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15000元。如果本案一审没有胜诉,甲方缴纳的5000元乙方不予退还,且甲方不用再缴纳剩余的15000元。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由甲方负担。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定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甲方:王庆宝乙方: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2,一审期间,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时,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称: 审: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有无最后意见陈述? 原代: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给被告代理了原案件,作出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一定的时间,被告突然向法院撤诉,目的就是不想向原告支付剩余的代理费用,而是私下和原案件的被告徐贵文进行了调解,被告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一审期间,二审期间,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王庆宝已经与原案件的被告徐贵文达成了私下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在此种情况下,为了不向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支付剩余代理费用,而申请撤回起诉。 3,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由上诉人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万法宝 审判员田开玉 审判员姚玉蕊 法官助理葛志龙 法官助理朱萱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季玲玲
判决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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