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明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民申2961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福州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明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悦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明础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林明础尚欠中悦公司购房款469080元未支付,且其对该事实属明确知悉。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明础应于2018年7月3日前支付首期购房款2094342元;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款469080元应于2018年7月9日前付清。则林明础应在2018年7月9日前支付款项为购房首付款及装修款共计2563422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林明础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支付150万元、7月3日支付1063422元,总金额为2563422元,与前述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项总额完全契合。结合中悦公司对案涉楼盘的销售模式,林明础在前述支付款项中的469080元为装修款而非购房款是明确的。2.中悦公司工作人员与林明础聊天记录也可体现,中悦公司要求林明础在2018年7月2日起三日内交齐的款项包括首期款差额594342元及装修款469080元,林明础在其发给中悦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中也认可该1063422元系由两笔款构成。3.中悦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林明础出具的二份收款收据明确体现其中469080元系代收装修款。(二)中悦公司向林明础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合法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18年12月23日解除。林明础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中悦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
判决结果
驳回福州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国雄
审判员徐琴
审判员陈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天栋
书记员陈美燕
判决日期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