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杨曙、杨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04执10316号
判决日期:2021-01-22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曙、杨锐、深圳诺必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民事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137-513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4462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杨曙持有的深圳诺必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9.4500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杨曙持有的深圳诺必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46.0000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杨锐持有的深圳易猫商贸有限公司10.0000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杨锐持有的深圳诺必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49.0000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深圳诺必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诺必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550000%股权;上述股份暂无法处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曙(身份证号码)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4PW02的小型汽车。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深圳诺必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持有的750吨海尔磁悬浮空调主机,但经本案承办人与申请执行人多次沟通,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提供准确的设备存放地点以及查封后如何解决管控、存放的问题。对于上述设备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待条件成就后,可恢复对该设备的强制执行。
本院已经扣划到被执行人422282.64元,扣除执行费6234.24元,剩余416048.4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粤0304民初5137-5139号案件受理费24729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雷敏
审判员许秋泽
执行员张若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梓峻
判决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