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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琦
联系方式:0538-3270988
注册时间:1993-03-16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对外承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装卸搬运;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发电技术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通用设备修理;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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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李佳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12民初6385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集团)、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公司(以下简称信邦一公司)与被告李佳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翰青,被告李佳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守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信邦集团、信邦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已全部将《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内约定的付款责任履行完毕,同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建设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质保责任;2.判令被告就其工程队给原告造成的重大名誉损失登报道歉并支付名誉损失费2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54595.44元,扣除质保金225304.4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9291.04元及相应利息(以329291.0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被告李佳佳与原告信邦一公司签订《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工程队负责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东杨村等十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8#、10#、11#、13#楼;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费用标准为单价按建筑面积65元/平方米计算,图纸范围外增加部分工程量按照《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价目表,人工按照66元/个工日结算,不计取其他费用;付款方式为主体竣工后,经甲方、监理、建设方验收合格付工程价款为40%,给排水安装完成,经甲方、监理、建设方验收合格付工程价款的20%,竣工验收合格付工程价款的20%,结算完成付工程价款的15%,其余15%在工程质保期满后6个月内无息付清;质保期为两年。同时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在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工程款的基础上,乙方必须确保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不发生上访、投诉事件,若发生工人聚众闹事、上访事件,每出现一次按照建筑面积2元每平米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条款。2020年8月26日,被告李佳佳工程队工人到济南市政府进行上访,27日历城区有关领导组织原、被告及项目相关单位进行问题协调工作。同日,原、被告共同确认了合同内容工程款4506087.95元,除质保金外尾款共170936.55元,合同外工程款408131.80元,合同外争议部分由本案人民法院审理并进行认定。《该工程款确认书》签署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工程尾款579068.35元全部向被告支付完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李佳佳辩称,信邦集团、信邦一公司未完全履行涉案项目工程的付款义务,双方对于合同外工程的价款存在争议,信邦集团、信邦一公司通过欺骗手段,损害李佳佳和工友的合法利息,至今拖欠工人工资;涉案的《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所以上述《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即不存在赔偿违约金情况。而且信访是《信访条例》赋予每个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剥夺或者排除该权利,否则即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关排除或者限制该权利的协议或者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信邦集团、信邦一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经法院释明,信邦集团、信邦一公司确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对其主张的道歉及名誉损失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信邦一公司系信邦集团一分公司。2018年7月,信邦一公司(作为甲方)与李佳佳(作为乙方)签订《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工程名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街道东杨村等十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8#10#11#13#楼;工程内容为水、电、暖、通风、消防报警系统等工程施工,工期为满足甲方要求,质量标准为优良;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费用标准为单价按建筑面积65元/㎡计算,图纸范围外增加部分工程量按照《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价目表,人工按照66元/个工日结算,不计取其他费用,工程造价约计420万元;乙方承包费中包括人工工资、各种工机具费用、周转材料费用、工人劳保用品费用、职工保险等各种费用即承包费包括了乙方所有费用;付款方式为在主体竣工后,经甲方、监理、建设方验收合格付工程价款的40%,给排水安装完成,经甲方、监理、建设方验收合格付工程价款的20%,竣工验收合格付工程价款的20%,结算完成付工程价款的15%,其余5%在工程质保期满后6个月内无息付清;质保期为两年;乙方在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工程款的基础上,乙方必须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不发生上访、投诉事件,若发生工人聚众闹事、上访事件,每出现一次按照建筑面积2元每平米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条款,乙方监督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考勤机考勤,每月根据考勤出具工资表,乙方所有工人必须提供工资卡。合同签订后,李佳佳组织人员按合同约定进行水、电、暖、通风、消防报警等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 2020年8月27日,信邦一公司与李佳佳签订工程款确认书,内容为:2020年8月27日,双方经过协商确认关于董家安置房项目8#10#11#13#楼李佳佳工程队工程尾款的争议处理方式为:1.双方协商确认合同内应付总价4506087.95元,扣除信邦方面自行施工的247405元后,剩余4258682.95元,已支付3862442元,除5%质保金后还应支付170936.55元。质保金225304.4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双方对合同内款项确认无误。2.合同外应付工程款信邦方面核算值为408131.8元。对于合同外部分双方存在差异,最终合同外工程款由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双方承诺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履行义务;3.对于李佳佳未能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否存在合同违约,本确认书不作处理,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综上合同内及合同外应付工程款为579068.35元;4、信邦方面承诺5-7个工作日将本款项向李佳佳支付完毕,李佳佳承诺将本款项优先用于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李佳佳对该工程款确认书中确定的合同内工程价款无异议,但信邦公司主张的合同外的零活价款不予认可。信邦公司与李佳佳对合同外零活价款未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39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凤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雅楠 书记员彭鹏
判决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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