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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588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朝阳
联系方式:0769-82618888
注册时间:2008-05-16
公司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
简介:
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磁性材料生产;软磁复合材料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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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邹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9民初10607号         判决日期:2021-01-07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庭审中提交《采购订单》打印件5页,《送货单》原件7份。《送货单》原件7份上均未加盖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其中3份为收货人亲笔签名的第一联送货单原件,4份为复写收货人签名的其他联送货单原件,《送货单》原件7份的产品编号、产品名称均完全相同。 2017年9月13日《送货单》第一联原件中载明“送货数量”为10,“客户采购单号”处墨迹过重,无法辨别。孙嘉钰在《送货单》下部“收货人”处签名确认。 2017年10月10日《送货单》第一联原件中载明“送货数量”为1000+1000+9000+1000+8000+1000+1000+300+1000+5000+1000+11000+1000+200=41500,“客户采购单号”为331-17080553。罗方兴在《送货单》下部“收货人”处签名确认。“订单单别单号”为331-17080553的《采购订单》打印件中载明“数量”为46500,单价为1.1元。 2017年10月28日《送货单》第一联原件中载明“送货数量”为1000,“客户采购单号”为331-17100439。罗方兴在《送货单》下部“收货人”处签名确认。“订单单别单号”为331-17100439的《采购订单》打印件中载明“数量”为1000,单价为1元。 2017年12月19日《送货单》其他联原件中载明“送货数量”为8000+25000+1000+14000+7000+5000=60000,“客户采购单号”为331-17100057。罗方兴在《送货单》下部“收货人”处签名确认。“订单单别单号”为331-17100057的《采购订单》打印件中载明“数量”为90000,单价为1.1元。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余3份复写收货人签名的其他联送货单原件上“收货人”处签名字迹过于模糊,完全无法辨认。 二、其他情况 庭审中,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邹德才均认可本案买卖合同的业务往来系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向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庭审中,在回答“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孙嘉钰、罗方兴二人为你公司工作人员,对此事实你公司是否认可?”这一问题时,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称“不认可”。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华管理站调取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记录。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记录中可见孙嘉钰、罗方兴的社保记录。 庭审中,在回答“你公司的送货单上有否货款金额?”这一问题时,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没有”。在回答“你公司的送货单上有否货款单价?”这一问题时,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没有”。在回答“那么你公司送货单上货物的单价在何处有体现?”这一问题时,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我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和发票中均有体现”。在回答“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所提交的采购订单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公司名称为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但采购订单打印件中加盖的公章为‘深圳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你公司如何解释?”这一问题时,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我公司只认可其抬头是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章是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加盖的,双方十多年的交易合作关系,一直是这么盖章的。”在回答“采购订单的原件在何处?”这一问题时,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没有原件,这就是传真件原件打印出来的。” 在回答“你公司对采购订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单价均有异议,那么送货单中的货物单价你公司认为是多少?”这一问题时,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称“我公司认为这些货物都没有价值,没有价钱的”。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交付货物为无价值的赠与物品。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就货款给付时间存在约定。 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唯一股东为邹德才。邹德才称其个人财产与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财产互相独立,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陈述。 三、诉讼请求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邹德才立即支付货款146222元及利息(2018年6月1日起计,以1462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2000元),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本院裁判意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邹德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2660元; 二、被告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邹德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1266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三、驳回原告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2元,保全费1265元,两项共计2877元,已由原告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此款由被告深圳市康奈可科技有限公司、邹德才负担2217元,余款由原告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陈燕妮(兼) 书记员林倍芳
判决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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