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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管印贵
联系方式:0534-2730800
注册时间:2000-08-02
公司地址: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格瑞德路6号
简介:
人工环境系统及设备、制冷热泵空调系统及配套产品、消防设备、人防防化防护设备、通风风机通风管道及配套产品、水暖供热设备及配套产品、冷却塔、水循环水处理设备、供水设备、电机及输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设备、光伏设备、LED设备、新风设备、净化设备、环保检测及污泥污水废气处理设备、除尘设备、压力容器、金属钢结构、抗震综合支吊架、金属非金属模具、各类玻璃钢及复合材料制品、改性塑料粒料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检测检验、销售、安装、改造、技术服务、维修保养;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电子产品、碳催化剂、环境污染药制剂、医疗器械销售;再生物资回收;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空气净化工程、人防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的施工;劳务分包;BIM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互联网物联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空调系统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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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民申3763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9民终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富邦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格瑞德公司向富邦公司加倍返还定金6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8.82万元,赔偿延误工期损失3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工期为2013年5月26日至2013年9月5日,并约定因富邦公司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工期顺延。合同签定后,由于案外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大门进行封堵,导致工期延误103天(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9月23日)。封堵解除后,多次与格瑞德公司沟通复工事宜,但格瑞德公司迟迟不进场复工。格瑞德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其约定的义务,提供不合格的材料,也不及时复工,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法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魏英 审判员刘红兵 审判员阿荣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杜瑞鲜 书记员田淑娟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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