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民申3763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9民终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富邦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格瑞德公司向富邦公司加倍返还定金6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8.82万元,赔偿延误工期损失3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工期为2013年5月26日至2013年9月5日,并约定因富邦公司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工期顺延。合同签定后,由于案外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大门进行封堵,导致工期延误103天(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9月23日)。封堵解除后,多次与格瑞德公司沟通复工事宜,但格瑞德公司迟迟不进场复工。格瑞德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其约定的义务,提供不合格的材料,也不及时复工,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法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魏英
审判员刘红兵
审判员阿荣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杜瑞鲜
书记员田淑娟
判决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