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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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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379084285
注册时间:2014-11-10
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公园国际1幢2单元21101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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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与刘亚宁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13民初14588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亚宁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练、被告刘亚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诉称,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8日委托原告代理并签订代理协议,协议第三条第1项d款约定“甲方应按照判决仲裁裁决,调解、和解确定的赔偿总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若构成伤残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10%,若不构成伤残,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元。”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甲方逾期交纳律师费……按拖欠数额的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本案经原告代理诉讼,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确定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判决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及其他被告共计赔偿本案被告刘亚宁175936.24元,并全部款项于2019年1月11日赔偿到位。按照被告与原告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代理费17593.6元,但被告在原告代理并胜诉获赔后,拒绝支付代理费用,严重违反代理协议约定,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7593.6元;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3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亚宁辩称,其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代理协议,且其对代理一事也不知情,在医院的时候其询问其男友陈某某是否需要找个律师,陈某某说他已经找了,但是没有和其说是哪个所哪个律师,也没有给其看代理协议,故其不应当承担律师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供2019年3月28日的《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因2019年3月26日与左钊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自愿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派乙方工作人员作为甲方前述案件和解、一审阶段的代理人;甲方应按照判决、仲裁裁决、调解、和解确定的赔偿总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若构成伤残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10%,备注:后期当事人若构成伤残,于实际收到赔偿款当日支付10%;甲方逾期交纳律师费、垫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决定中止代理工作,并要求甲方按拖欠数额的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协议甲方落款处签字为刘亚宁,乙方落款处盖有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合同专用章。上述协议签订之后,原告指派其律所律师邵亚鸽、王刚练作为刘亚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负责协议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刘亚宁称其并没有签订上述协议,原告称上述协议是在高新医院签订的,但当时因被告受伤,邵亚鸽律师不方便进入病房,便由被告男友陈某某将协议带入病房,签完之后拿出交给了邵亚鸽律师。2019年7月23日,被告刘亚宁至原告处签民事起诉状,并与邵亚鸽律师沟通。2019年11月29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9)陕71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亚宁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11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刘亚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61993.24元,左钊支付刘亚宁鉴定费2052元、案件受理费1891元。该判决书载明刘亚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邵亚鸽、王刚练,并查明刘亚宁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属十级伤残。该判决书生效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月9日支付给刘亚宁赔偿款110000元、61993.24元。左钊支付给王刚练律师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3943元,王刚练律师于2020年1月11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刘亚宁。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中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7593.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但其主动降低至按17593.6元的30%主张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委托代理协议》、民事判决书、支付回单、转账记录、起诉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亚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7199.3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计收23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00元,由被告承担135.5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孟元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邢彤丹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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