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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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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379084285
注册时间:2014-11-10
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公园国际1幢2单元21101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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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宁与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民终13064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亚宁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达律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4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陈帅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亚宁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4588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毕达律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刘亚宁于2020年6月收到一审法庭邮寄的开庭传票,于2020年7月2日按时到庭参加调解,主审法官石丽萍主持调解,刘亚宁并未见到毕达律所的代理人,调解无果,刘亚宁回去等通知。2020年8月7日早08:33,一审主审法官孟园园电话告知刘亚宁半小时内到庭开庭,否则按缺席处理。刘亚宁因车祸受伤拄拐赶到一审法院,无任何准备开庭。刘亚宁从未收到法院邮政传票签收快件的通知电话,8月7日开庭当日,一审法院才向上诉人送达起诉状。且一审主审法官石丽萍、孟园园均不是调解人员,而是速裁庭承办法官,从程序上来看,诉前化解机制尚未进行就直接进入了审判程序,还更换了承办法官,一审法院属于程序违法。二、刘亚宁从未见过《委托代理协议》,也未委托过其男友陈超峰为其与毕达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刘亚宁与陈超峰在2019年3月26日因车祸受伤,二人分别在男女病房,病情严重,不可能在车祸发生两天后活动自如出入病房签字。一审中毕达律所声称的邵亚鸽律师因不方便进入刘亚宁病房,将协议转交陈超峰,由其带入病房签字后再拿出病房交还邵亚鸽律师这一事件与事实不符。刘亚宁至毕达律所签起诉状时只是针对起诉内容表示认可签字,刘亚宁仅认可自己起诉的事实。毕达律所从未向刘亚宁提过陈超峰为其与毕达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事,该协议内容与意义刘亚宁一概不知。一审法院只凭起诉书的签字判定《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效,显失公平,是事实认定不清所致。三、毕达律所是专业的律师,在签订的协议上具有缔约优势,应当向刘亚宁阐明《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条款。其内容条款并非刘亚宁真实意思,故不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律师费明显过高。在刘亚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毕达律所也未给刘亚宁争取最大利益,没有充分考虑到刘亚宁的身体情况,草草结案。 毕达律所辩称,1.一审并未通知毕达律所参与调解,后电话询问毕达律所调解意见,毕达律所同意调解,但最后法院告知毕达律所不认可双方代理协议,没有调解基础,故转入审判程序,且调解并非法定程序。2.西安市风险代理的律师收费标准10%-30%,毕达律所按照最低10%收取完全合理。3.刘亚宁原案件鉴定程序合法、由法院委托进行,律师不对鉴定结果负责。毕达律所充分为刘亚宁考虑,在办案过程中刘亚宁还催促毕达律所尽快办理。4.从交警队处理、开庭、案件执行等,刘亚宁都是积极配合我们完成鉴定的。收到保险公司转入的赔偿款项后,刘亚宁就拉黑毕达律所,明显是恶意拒付代理费。5.本案委托代理协议我们在返还时是向刘亚宁本人返还,并向其解释过合同条款。 毕达律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刘亚宁支付毕达律所律师代理费17593.6元;2.刘亚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37元;本案诉讼费由刘亚宁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毕达律所提供2019年3月28日的《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因2019年3月26日与左钊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自愿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派乙方工作人员作为甲方前述案件和解、一审阶段的代理人;甲方应按照判决、仲裁裁决、调解、和解确定的赔偿总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若构成伤残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10%,备注:后期当事人若构成伤残,于实际收到赔偿款当日支付10%;甲方逾期交纳律师费、垫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决定中止代理工作,并要求甲方按拖欠数额的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协议甲方落款处签字为刘亚宁,乙方落款处盖有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合同专用章。上述协议签订之后,毕达律所指派其律所律师邵亚鸽、王刚练作为刘亚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负责协议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审中,刘亚宁称其并没有签订上述协议,毕达律所称上述协议是在高新医院签订的,但当时因刘亚宁受伤,邵亚鸽律师不方便进入病房,便由刘亚宁男友陈超峰将协议带入病房,签完之后拿出交给了邵亚鸽律师。2019年7月23日,刘亚宁至毕达律所处签民事起诉状,并与邵亚鸽律师沟通。2019年11月29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9)陕71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亚宁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11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刘亚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61993.24元,左钊支付刘亚宁鉴定费2052元、案件受理费1891元。该判决书载明刘亚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邵亚鸽、王刚练,并查明刘亚宁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属十级伤残。该判决书生效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月9日支付给刘亚宁赔偿款110000元、61993.24元。左钊支付给王刚练律师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3943元,王刚练律师于2020年1月11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刘亚宁。庭审中,毕达律所明确其诉请中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7593.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但其主动降低至按17593.6元的30%主张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委托代理协议》并非刘亚宁的签字,但刘亚宁随后至毕达律所处签起诉状时并未向毕达律所提出异议,毕达律所指派其律所律师邵亚鸽、王刚练作为刘亚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刘亚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刘亚宁也没有提出异议。毕达律所已经完全履行了《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义务,刘亚宁也已经收到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刘亚宁的上述行为可以视为其对《委托代理协议》的追认,故此该《委托代理协议》对刘亚宁产生法律拘束力,刘亚宁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毕达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刘亚宁收到的赔偿款为171993.24元,故刘亚宁应当按该数额的10%即17199.32元支付毕达律所代理费。毕达律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与刘亚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对是否是刘亚宁本人签字没有确认,导致本案诉讼,毕达律所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故其主张刘亚宁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亚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7199.3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计收235.5元由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100元,由刘亚宁承担135.5元,因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已预交,故刘亚宁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数额一并支付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除刘亚宁称《委托代理协议》系陈超峰代其签署外,一审查明事实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98元,由刘亚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陈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书方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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