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元热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73民初303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鼎元热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鼎元公司)诉被告北京京诚凤凰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京诚凤凰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冶京诚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鼎元公司诉称:2018年1月12日,鼎元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申请号为201810029070.8、名称为“适用于轴杆类工件的悬挂式风冷系统”的发明专利,但在申请过程中发现,京诚凤凰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早在2016年11月22日就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申请号为201611043220.8、名称为“悬挂式风冷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申请),截至2018年3月22日,涉案专利申请尚处于“一通出案待答复”的状态。通过对比,涉案专利申请与鼎元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几乎完全相同。涉案的发明专利技术确系鼎元公司最先提出并设计完成,鼎元公司对涉案申请的设计、试验及完成时间均早于京诚凤凰公司、中冶京诚公司。鼎元公司拥有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鼎元公司拥有申请号为201611043220.8、名称为“悬挂式风冷系统”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判令京诚凤凰公司、中冶京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涉案专利申请系申请号为201611043220.8、名称为“悬挂式风冷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京诚凤凰公司、中冶京诚公司。2018年3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其中载明,涉案专利申请因申请人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5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七的规定,被视为撤回。鼎元公司于2018年4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中止程序,中止期限为一年。2019年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其中载明,涉案专利申请的中止程序已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恢复有关程序,涉案专利申请处于逾期视撤,等恢复状态。2019年7月3日,鼎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涉案专利申请中止审查,但此时已经超过提请中止有关程序的期限,涉案专利申请已经视为撤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鼎元热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义军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忠涛
技术调查官黄志敏
书记员范飞华
判决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