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俞葆青
联系方式:010-51968350
注册时间:2002-11-19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4号楼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检测;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电站辅机及配套设备的销售、设计、安装、调试;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器设备、机械设备、汽车、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委托外阜加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器设备、机械设备、汽车、化工产品(限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设计;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环境监测;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76666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富通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五公司)、被告湖南薪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薪福投资公司)、被告湖南幸福时代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时代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电富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辉、陈茜茜、三六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跃然、刘成军、薪福投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及幸福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跃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国电富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国电富通公司与三六五公司之间的《餐饮管理服务合作协议书》;2、判令三六五公司返还2561282.09元;3、要求三六五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要求薪福投资公司、幸福时代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国电富通公司与三六五公司签订了《餐饮管理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三六五公司为国电富通公司提供员工餐饮管理、工作餐消费系统管理等服务。三六五公司还要负责提供工作餐消费信息系统及管理服务。根据三六五公司的告知,对于国电富通公司支付给三六五公司的费用,国电富通公司的员工可以用以换购生活消费用品,三六五公司负责协助管理、提供餐卡。合同签订后,国电富通公司按月支付了相关费用,但自2018年起,三六五公司便存在延迟履行合同的情形,不能按时送达员工换购的用品。截止目前,国电富通公司在三六五公司处未消费数额共计2561282.09元。三六五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经国电富通公司多次催告,三六五公司仍无法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国电富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要求三六五公司返还款项、支付违约金。因薪福投资公司是三六五公司的母公司,是薪福卡网站的实际所有人,幸福时代公司是薪福卡网站的主办单位,而且二者与三六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应当对返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六五公司辩称:原有的消费模式已经无法进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解除合同。如果国电富通公司愿意改变消费模式,双方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我公司无法明确剩余未消费数额。核算需要我公司向国电富通公司提出数额,由国电富通公司核对后再反馈我公司,但双方未进行该程序。如果法院判令我公司返还剩余款项,我公司要求扣除按照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6%计算的税额。另外,我公司认为国电富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不应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薪福投资公司与幸福时代公司辩称:不同意国电富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国电富通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国电富通公司(甲方)与三六五公司(乙方)签订《餐饮管理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餐饮管理服务,包括应甲方或甲方员工要求提供送餐、代购等相关服务,为甲方提供工作餐消费信息系统及管理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工作餐费、服务费及系统管理费(服务费及系统管理费为员工工作餐费总额的6%)。合同第四条第2项约定,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工作餐消费系统不能有效运行,遇此违约情形,乙方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系统调至运行状态。乙方在合同期内非因甲方原因擅自中断合同关系,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第八条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任何一方如不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合同将自动延续至下一年,直至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 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19年初,国电富通公司员工逐渐无法通过三六五公司的系统兑换礼品券。2019年6月30日,三六五公司为国电富通公司提供的餐饮公司明确表示因薪福投资公司未按约定结清款项其将于2019年7月1日终止与薪福投资公司的合作。之后,国电富通公司与三六五公司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表示原有的合作模式已经无法继续进行。经询,国电富通公司称除了服务费之外其共计向三六五公司支付9098324.32元,目前在虚拟账户内未使用金额为996781元,已经提出兑换申请但未实际兑换的金额为1519922元,充值到饭卡未使用金额为44579.09元。三六五公司表示不清楚具体数额。国电富通公司提交其与三六五公司员工李树邦于2019年6月、7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树邦确认国电富通公司员工账面余额为996700元、未兑换的金额为1634422元。三六五公司对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李树邦无权代表三六五公司确认数据。此外,国电富通公司还提交餐卡消费系统明细,以证明餐卡中未消费金额为44579.09元。国电富通公司对明细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续签过多份合同,国电富通公司应当就每一份合同单独起诉。三六五公司称如果法院判令返还款项,要求从款项中扣除相应的税费,但其未能明确开具发票的金额。国电富通公司认为多开具的发票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处理,而不是从款项中扣除税费。 关于因三六五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国电富通公司称主要包括资金长期占用的损失,另行找寻餐饮公司的损失、律师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等。国电富通公司曾在本案中申请对三六五公司、薪福投资公司、幸福时代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国电富通公司负担了保全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餐饮管理服务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消费余额二百五十六万一千二百八十二元零九分; 三、被告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4046元,由被告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被告北京三六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瑶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耿迎新
判决日期
2020-12-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