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诗森与郭垂亮、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725民初1246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诗森与被告郭垂亮、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诗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961.43元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诗森与被告郭垂亮系老乡关系。2019年7月20日,被告郭垂亮将其挂靠在被告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标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电信大楼的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七楼办公室改造工程项目转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按包工包料方式结算。之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按期于2019年8月26日完成所有工程,三方验收合格后三被告进行了工程结算。之后经原告与被告郭垂亮实际结算,被告郭垂亮应该支付原告工程款85961.43元,但被告郭垂亮除预支付12000元(含所退保证金2000元)外,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73961.43元。被告郭垂亮挂靠在被告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三被告应当在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垂亮、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配套施工合同》合同性质及内容来看,双方就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及承包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包括了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工期及工程结算方式等,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33号电信大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方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肖平
书记员朱芳琳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