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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盛灵
联系方式:020-82078187
注册时间:1999-10-15
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99号、103号201
简介: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餐饮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医院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停车场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植物园管理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名胜风景区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动物园管理服务;水族馆管理服务;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汽车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日用电器修理;建筑物清洁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资源管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职业中介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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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何素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71行终2179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通过政府采购中标“广州市荔湾区*********保洁项目”,与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局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并未包括住房公积金,故上诉人无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涉案《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已过2年追溯时效。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 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答辩意见同原审答辩意见一致。 原审第三人何素芬二审期间未陈述意见。 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邓军 审判员石晓利 审判员林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嘉祥 书记员黄骏敏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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