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何素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71行终2179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通过政府采购中标“广州市荔湾区*********保洁项目”,与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局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并未包括住房公积金,故上诉人无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涉案《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已过2年追溯时效。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
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答辩意见同原审答辩意见一致。
原审第三人何素芬二审期间未陈述意见。
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邓军
审判员石晓利
审判员林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嘉祥
书记员黄骏敏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