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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
联系方式:023-63705014
注册时间:2002-01-18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73号
简介: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批发、零售:家用电器、五金交电、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发射及接收设备)、照像器材、办公用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工具;家用电器的技术咨询;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从事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相关业务;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网络设备,日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居用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母婴用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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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芬与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0民初1214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华芬与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百商社公司)、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新世纪綦江商场(以下简称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第三人彭富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洪,被告重百商社公司、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贝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彭富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华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66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彭富于从2017年10月1日起承租其老公王华君之姐王华碧位于重庆市綦江区XX街道XX农贸市场X幢的住宅房屋,用于居住、生活。在居住、生活期间,彭富于在2018年7月12日从被告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购买了格力空调一台。同月15日上午,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派员到彭富于承租的房屋的二层走廊西侧墙体上方安装空调,当晚21时28分发生火灾,造成王华碧、张波、李华芬、赵中国、任德梅、周德英、张基兰、蔡春明等相邻房屋和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毁损。2018年8月9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綦公消火认字[2018]第0013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王华碧家二层走廊,起火点为王华碧家二层走廊西侧墙体上方空调挂机处,起火原因是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次火灾事故的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18年8月6日出具评估报告,该次事故共计造成直接损失354482元,其中李华芬财产损失为16630元。就同一火灾事故,王华碧、郭中林、郭昭红、郭利四人于2019年6月3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重百商社公司、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彭富于,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判决,重百商社公司、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连带赔偿王华碧、郭中林、郭昭红、郭利共计损失597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7元。重百商社公司、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不服前述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重百商社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系第三人原因引发的火灾导致,与二被告无关,案涉空调为合格产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应当以公安机关认定的损失为准。二被告之间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如需承担责任则认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辩称,其辩称意见与被告重百商社公司一致。 第三人彭富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系被告重百商社公司的分公司。彭富于系王华碧同胞弟弟王华君之妻。2017年9月25日,王华碧为甲方,彭富于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续租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将登记在郭和池名下位于重庆市綦江区XX街道XX老街公路边房屋出租给乙方,租用三年(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彭富于在XX街上贩卖水果,前述租赁房屋一楼就用于堆放水果等货物,贩卖水果收入用于其家庭开支;彭富于一家在该租赁房屋二楼居住。2018年7月12日,彭富于在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购买了格力空调一台[型号为:KFR-35GW/(35594)FNhAa-A1]。2018年7月15日上午,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员工刘田树、刘郎到前述租赁房屋处安装空调,经王华君指定,该空调安装在前述租赁房屋二层走廊西侧墙体上方(该墙体上没有供电线路)。当天中午12时30分左右空调安装完毕,空调安装人员对该空调进行了测试(王华君在场),测试时使用的空调安装人员带的插线板,测试时间为15分钟,空调运行正常。后彭富于自行购买了插线板,插线板插头端与二层最北侧卧室内的固定插座连接,空调电源插头与该插线板连接通电。2018年7月15日21时许,彭富于或其家人开启了该空调后便离开二层房屋去收拾水果摊,二层房屋无人。当晚21时28分许,该房屋发生火灾。该火灾过火面积24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但致前述租赁房屋及相邻的房屋和屋内财物受损,周家棋所有并出租给李华芬使用的房屋及屋内财产包含在其中。2018年8月9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綦公消火认字[2018]第001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案涉火灾起火部位为王华碧家二层走廊;起火点为王华碧家二层走廊西侧墙体上方空调挂机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火灾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年7月15日綦江区古南街道火灾损失价值评估报告书》,该次火灾事故共计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54482元,其中李华芬财产损失为16630元。 诉讼中,二被告提供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记载的认证机构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产品中包含整机KFR-35GW/(35594)FNhAa-A1型号空调;签发日期2015年11月16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6日]、案涉空调安装记录、与涉案空调同款的空调使用安装说明书及合格证(使用安全事项载明遵守事项:长时间不使用空调器时或雷雨等恶劣天气下,务必切断电源),拟证明:案涉空调属合格产品。李华芬对此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驳回。 另,第三人彭富于所租赁的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就其在火灾中受到的财产损失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渝0110民初5189号判决:重百商社公司、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连带赔偿前述房屋权利人损失共计59796元。重百商社公司、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渝05民终810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新世纪綦江商场连带赔偿原告李华芬损失共计1663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元,由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新世纪綦江商场共同负担(此费已由原告李华芬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李华芬)。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鉴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留微微 书记员喻琳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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