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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
联系方式:023-63705014
注册时间:2002-01-18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73号
简介: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批发、零售:家用电器、五金交电、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发射及接收设备)、照像器材、办公用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工具;家用电器的技术咨询;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从事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相关业务;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网络设备,日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居用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母婴用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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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富于与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0民初149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富于与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百商社公司”)、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新世纪綦江商场(以下简称“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富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洪,被告重百商社公司、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彭富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37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2日,原告彭富于在被告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处购买了格力空调一台[型号为:KFR-35GW/(35594)FNhAa--AI],价格3799元;同月15日上午,被告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员工刘田树、刘郎到原告彭富于处安装空调,空调安装在王华碧的房屋的二层走廊西侧墙体上方(该空调上方没有可供线路),当天中午12时30分左右安装完毕,空调安装人员对空调进行了测试(原告丈夫王华君在现场),测试时使用的空调安装人员带的插线板,测试时间为15分钟,后原告自行购买了插线板,插线板插头端与二层北侧卧室内的固定插线连接,空调电源插头与该插线板连接通电。当晚21时许,原告家人开启了该空调便离开二层房屋去收拾水果摊,二层无人,当晚21时28分许,该房屋发生火灾,该火灾过火面积240㎡,无人伤亡但致王华碧等人房屋及室内财物受损。2018年8月9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綦公消火认字[2018]第001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案涉火灾起火部位为:王华碧家二层走廊,起火点为:王华碧家二层走廊西侧墙体上方空调挂机处;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根据(2019)渝0110民初5189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重百商社公司、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连带赔偿王华碧、郭中林、郭利、郭昭红损失共计59796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而彭富于无责任。因重百商社公司、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渝05民终810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购买的是新空调,安装好后就引起火灾,是空调线路故障导致火灾,空调质量存在缺陷,要求被告退还空调款。 被告重百商社公司辩称,二被告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已对原告所在房屋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诉求应当驳回。对原告购买安装空调以及安装后发生火灾事故无异议,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有异议,起火原因是电器线路故障而没有载明是空调原因引起火灾。二被告之间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如需承担责任则认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辩称,其辩称意见与被告重百商社公司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系被告重百商社公司的分公司。彭富于系王华碧同胞弟弟王华君之妻。2017年9月25日,王华碧为甲方,彭富于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续租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将登记在郭和池名下位于重庆市綦江区XX街道XX老街公路边房屋出租给乙方,租用三年(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彭富于在XX街上贩卖水果,前述租赁房屋一楼就用于堆放水果等货物,贩卖水果收入用于其家庭开支;彭富于一家在该租赁房屋二楼居住。2018年7月12日,彭富于在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购买了格力空调一台[型号为:KFR-35GW/(35594)FNhAa-A1],购买价3799元。2018年7月15日上午,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员工刘田树、刘郎到前述租赁房屋处安装空调,经王华君指定,该空调安装在前述租赁房屋二层走廊西侧墙体上方(该墙体上没有供电线路)。当天中午12时30分左右安装完毕,空调安装人员对该空调进行了测试(王华君在场),测试时使用的空调安装人员带的插线板,测试时间为15分钟,空调运行正常。后彭富于自行购买了插线板,插线板插头端与二层最北侧卧室内的固定插座连接,空调电源插头与该插线板连接通电。2018年7月15日21时许,彭富于或其家人开启了该空调后便离开二层房屋去收拾水果摊,二层房屋无人。当晚21时28分许,该房屋发生火灾。该火灾过火面积24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但致前述租赁房屋及相邻的房屋和屋内财物受损,原告彭富于购买的案涉空调也烧毁。2018年8月9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綦公消火认字[2018]第001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案涉火灾起火部位为王华碧家二层走廊;起火点为王华碧家二层走廊西侧墙体上方空调挂机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火灾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年7月15日綦江区XX街道火灾损失价值评估报告书》,该次火灾事故共计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54482元,其中王华碧房屋的损失价值为59796元(其中陶瓷瓦,61平方*12块,2196元;木角子板1000米,3000元;木领子30根,6000元;木工8人2天,4800元;杂工4人2天,1600元;漆工5人2天,3000元;杂工1人2天,400元;电工1人3天,900元;电工杂工线槽1人3天,600元;电线插板及灯具1批,1500元;电线线材1批,1500元;运输费2000元;清渣人工费1人3天,600元;泥工1人5天,1500元;水泥两吨900元;河沙10吨1500元;涂料10桶5000元;门5扇4000元;窗1扇500元;电视机1台2000元;海尔冰箱1台2300元;美的冰柜1台2000元;床4张4000元;床垫4个3200元;棉絮20床3000元;被子20床1000元;热水器1台800元),未包括案涉空调。 王华碧等房屋权利人就其财产损失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渝0110民初5189号判决:重百商社公司、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连带赔偿前述房屋权利人损失共计59796元(未包括案涉空调价款)。重百商社公司、重百商社新世纪綦江商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渝05民终810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新世纪綦江商场连带返还原告彭富于空调价款379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新世纪綦江商场共同负担(此费已由原告彭富于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彭富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罗鉴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留微微 书记员喻琳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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