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1204执恢409号
判决日期:2020-12-26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1204民初4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其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长期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暂时结案。
上述事实,有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1204执恢409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届期,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薛艳
审判员孙剑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林
判决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