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0)鲁1428执保906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城华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处1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申请人武城华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1月1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
至此,对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906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孙双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生明璐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