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2执19459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与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标的金额1685830.00元及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立即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投资等财产。
4、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本金1685830.00元及利息未执行。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童飞
审判员张峰
审判员李树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雨笛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