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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43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开健
联系方式:15155039640
注册时间:2013-08-29
公司地址: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区
简介:
铝棒材及铝型材、铝制品、轨道交通车辆铝部件、汽车铝部件、新能源光伏部件、模具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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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方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81民初4433号         判决日期:2020-12-24         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方与被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鑫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被告安徽鑫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礼、毛亚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违反租赁合同的损失共计27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将坐落在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园区安徽鑫铂公司厂区内的小氧化车间、喷沙车间厂房出租给原告经营,原、被告于2020年2月29日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租金,投入生产。但是在生产到40余天时,被告违约在先停止了原告的生产。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案的违约金27万元。 安徽鑫铂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在经营期间由于原告的生产不能达到环保的要求,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了租赁合同,并且经过结算,被告退还原告221100元。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2月29日,原、被告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在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园区内公司所有的小氧化车间、喷沙车间厂房出租给原告经营,租期3年,租金第一年55万元。原告委托蒋小军向被告通过银行汇款给付租赁费14万元。2020年5月6日,原、被告经过协商,中止了承包合同,被告给付原告22万元,并注明“双方两清”。被告通过银行汇款向蒋小军转账221100元(包含退还税金11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朱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单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良
判决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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