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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志航
联系方式:0756-8680999
注册时间:1998-04-01
公司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二路12号
简介:
生产、销售:电力设备、继电保护控制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资产租赁、工程总(分)包业务、普通货运,批发、零售:普通机械、五金交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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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建昌县农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14民终2525号         判决日期:2020-12-23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建昌县农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珠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杭海、被上诉人农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珠海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农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珠海公司于2013年6月6日与农电公司进行了对账后一直持续不断指派人员催收,诉讼时效未届满;二、珠海公司举证的对账函系传真原件,具有证据效力,农电公司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三、农电公司举证的电汇凭证时间是2009年11月20日,与本案诉争无关;四、送货地址由购货方指定是行业惯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珠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农电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农电公司的设备款已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欠款行为。 珠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农电公司立即向珠海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24000元;二、农电公司立即向珠海公司支付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22219.71元(暂定,具体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4240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到2020年4月17日,暂计人民币222219.17元);三、案件受理费由农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珠海公司与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城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两锦大洋公司)曾多次发生供货业务活动。2009年9月起,农电公司多次向珠海公司采购户外开关箱,共计九台,每台价格为人民币47000元,总货物总价人民币423000元。珠海公司依约向农电公司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全部货物及增值税发票,之后珠海公司不断催告农电公司付款,而农电公司并没有付款。同时在本次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业务活动中,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城二分公司海拖欠珠海公司货款1000元,累计共拖欠珠海公司货款人民币424000元。经珠海公司与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城二分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就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24000元进行对账,并出具对账函,农电公司确认因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上划至农电公司处,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农电公司承担,三方均盖章予以确认,说明农电公司已经同意承担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城二分公司的上述债务,但农电公司一直没有付款。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左右,珠海公司曾与两锦大洋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关系,珠海公司分别曾于2009年9月22日将一套用户分界开关以及用户分界开关测试单元发送至辽宁铁岭供电公司,验收人盛艳,接受日期2009年9月27日;于2009年10月9日将五套用户分界开关以及用户分界开关测试单元发送至兴城供电公司,收货日期为2009年10月13日,并有验收人签字确认;于2009年10月15日将两套用户分界开关以及用户分界开关测试单元发送至兴城供电公司,兴城供电局于2009年11、月26日出具收条,证明收货事实,并有收货人签字确认;于2010年5月11日将一套用户分界开关以及用户分界开关测试单元发送至辽宁铁岭供电公司,收货人盛艳签字确认。2009年11月3日珠海公司开具了以葫芦岛兴城二分公司为抬头的发票两张,合计金额为423000元,两锦大洋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电汇给珠海公司货款422000元。 一审另查明,2010年5月份,两锦大洋公司企业重组,债权由建昌县农电开发总公司承继,债务由建昌县农电开发总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珠海公司与农电公司重组前的两锦大洋公司存在购销业务往来。2009年11月20日,两锦大洋公司通过电汇的方式给珠海公司支付422000元的货款,与珠海公司的诉讼请求的货款数额基本吻合。而且珠海公司未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与之相符合的书面购销合同等证据,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条,不能客观真实的反应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珠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无法支持。另外,珠海公司提供的发票日期均在2009年下旬,两锦大洋公司2010年5月份企业重组归农电公司。如珠海公司实体权利存在,其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可能受到损害。珠海公司提供的对账函样本(复印件)日期为2013年5月,即使此函客观真实,珠海公司主张权利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农电公司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珠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62元,减半收取5131元,由珠海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查明,建昌县农电开发总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名称变更为建昌县农电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2.00元,由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康永杰审判员刘亚伟 审判员郭逸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岳欣彤
判决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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