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06民初7469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200000元;
二、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另欠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合同编号为TH161424,合同名称《分选系统、卸灰设备采购合同(沈抚灰)》】1345366元在本案中予以冲抵,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放弃追究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采购合同中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并继续履行作为卖方的相应义务;
三、上述一、二两项冲抵后,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仍应给付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854634元,该款于2019年8月15日前给付133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524634元;
四、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计划履行给付义务,另向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0元,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并可就剩余全部货款及诉讼费、保全费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43760元减半收取21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80元,由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一并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胡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奕琪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