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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俞葆青
联系方式:010-51968350
注册时间:2002-11-19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4号楼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检测;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电站辅机及配套设备的销售、设计、安装、调试;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器设备、机械设备、汽车、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委托外阜加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器设备、机械设备、汽车、化工产品(限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设计;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环境监测;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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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06民初7469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200000元; 二、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另欠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合同编号为TH161424,合同名称《分选系统、卸灰设备采购合同(沈抚灰)》】1345366元在本案中予以冲抵,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放弃追究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采购合同中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并继续履行作为卖方的相应义务; 三、上述一、二两项冲抵后,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仍应给付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854634元,该款于2019年8月15日前给付133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524634元; 四、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计划履行给付义务,另向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0元,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并可就剩余全部货款及诉讼费、保全费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43760元减半收取21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80元,由被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一并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胡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奕琪
判决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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