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郑宝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402执2557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宝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402民初3836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确定申被告郑宝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346元及利息(以883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被告郑宝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2020年8月24日、2020年9月21日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20年9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
判决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振明
审判员张宗巨
审判员胡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嘉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