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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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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与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503民初3206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萍与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友,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曲雪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人身、经济、精神损失共计585242元:⑴、误工费损失:3500元/月,六个月合计21000元(被告出院诊断书要求陈萍休息105天);⑵、徐阳陪护费用(个体运输户收入)20000元/月,一个月合计20000元;⑶、陈萍未来第三次怀孕补偿费200000元(被告妇产科出院诊断书要求陈萍两年严格禁止怀孕);⑷、医疗费6242元;⑸、营养费(从怀孕到婴儿死亡后3个月)20000元;⑹、鉴定费9000元;⑺、预计死亡的婴儿未来的丧葬费5000元;⑻、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个月3000元(100元/天);⑼、精神补偿费50000元/月,合计6个月300000元;⑽、交通费1000元;2.、依照《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规定对原告赔礼道歉;3、诉讼费用和原告律师费由被告负担。在本案审理中,陈萍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赔偿原告人身、经济、精神损失共计401892元:⑴、误工费损失:3500元/月,六个月合计21000元(被告出院诊断书要求陈萍休息105天);⑵、徐阳陪护费用(个体运输户收入)20000元/月,三个半月合计7万元;⑶、陈萍未来第三次怀孕补偿费100000元(被告妇产科出院诊断书要求陈萍两年严格禁止怀孕);⑷、医疗费6242元;⑸、营养费(从怀孕到婴儿死亡后13个月,2000元/月)26000元;⑹、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费9000元;⑺、预计婴幼儿未来的丧葬费5000元;⑻、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个月3000元(100元/天);⑼、精神补偿费100000元;⑽、交通费2000元;⑾、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鉴定中心鉴定费9650元;12、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怀孕期间直至临产,一直按照被告安排进行产前检查。被告告知原告的预产期为2017年11月20日,还特别告知原告现在的身体临产征兆指标一切正常。所以原告完全安心于被告的专业指示和嘱咐,等待婴儿诞生。2017年11月20号预产期当天,原告又做一次B超检查,显示孕妇、胎儿一切完全正常。为了母子安全考虑,原告当天一再要求住院等待生产,被告也为原告开了《住院单》,但是没有床位可入住。被告居然哄原告:反正你一切正常,现在还没有剖宫产的指征,所以目前可以不需要住院,有情况时再来不迟。尔后的残酷事实证明:被告没有安排原告当天住院就说明被告有大过错,最起码延误了最佳的挽救婴幼儿生命时间,对后来发生的婴幼儿死亡结果有必然的直接的内在的不可逆的因果关系。11月23号凌晨三点,原告感觉有点疼痛感,故当天5点即赶到被告处就诊,6点开始入住,原告当即要求被告安排剖宫产手术。但是在此极其宝贵的挽救生命期间内,仅来了一个护士用听筒在原告相关部位听听就算检查完毕。该护士在查询并且看了原告的医疗记录等有关材料后,明知道原告已经过了三天预产期,但并没有为原告做更进一步必要的检查和监测,并推脱说现在没有床位要等待,原告只能听从被告安排。直到当天10点钟,原告才被安排进入医院待产室,此时才来了一个护士给原告听胎音,可能她发现原告体征有点异常,才开始给原告使用胎心监测仪,但是在进行监测时,护士居然又违反医院护理操作规程,把该仪器声音关掉并将灯也关掉,其理由是影响了旁边的产妇休息。这样关键时刻,完全导致没有可能继续科学地对原告以及婴幼儿进行必要的观察,及时地处理可能命悬一线的胎儿异常情况。在此期间,被告工作人员让原告足足等了近五个小时。后来胎心异常情况出现,护士才又给予原告完整启动使用胎心监测仪,尔后医生介入,发现情况危急,才对原告进行剖宫产。被告工作人员在此期间没有及时给原告采取一切必要的医学专业要求的治疗处理手段,没有尽职尽责地做到大医院妇产科方面专家专业方面的谨慎小心注意义务,与原告婴儿在医院突然死亡有内在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方的诊疗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医患关系。2、依据《侵权责任法》,医院有过错,对于医疗损害增加的部分承担责任。3、针对原告诉状,原告律师的说辞可能对原告产生错误引导,做出错误判断。4、在诉状中,引用的法律是错误的,《侵权责任法》出台多年,已经有特别法规定医疗损害,被告不推卸责任,但也不揽责。5、有关赔偿项目,按法律规定,赔偿应该赔偿的,原告的请求不都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递交的陈萍住院病历档案系司法鉴定的依据,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陈萍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程,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二、陈萍递交的其丈夫徐阳的银行交易明细和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不予认定;三、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复医[2019]医鉴字第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萍于2017年11月23日6时因“停经9+月,下腹痛9小时”就诊于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根据医嘱记录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于7时25分予以相关检查(包括胎心监护),并于7时29分执行,但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仅在10时30分左右方行一次胎心监护,且在胎心监护过程中发现胎心异常。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对陈萍行相应处理后予以剖宫产术终止妊娠并娩出一女婴,无生命迹象,予以抢救处理后仍无生命迹象,宣布新生婴儿死亡。2017年11月29日陈萍出院诊断为孕期40+3周,G3P2,ROP;疤痕子宫;急性胎儿窘迫;新生儿死亡。出院医嘱:休息叁个半月;严格避孕贰年。陈萍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除医保统筹支付外,其个人共支付478.22元。2018年1月23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为:陈萍之女符合宫内窘迫致呼吸循环受阻后缺氧死亡。2018年5月25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为:马鞍山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对胎儿母亲产程进展过程重视不够为,未能尽早行胎心监护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与胎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与次要因素之间。上述鉴定费合计9000元均由陈萍支付。陈萍与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协商未果,以致成讼。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陈萍的申请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如有过错,过错与胎儿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2日出具了复医[2019]医鉴字第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对陈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陈萍之胎儿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拟为50%左右
判决结果
一、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萍各项损失共计54631.61元; 二、驳回原告陈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8元,原告陈萍负担6162元,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负担1166元;本案鉴定费965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庆 人民陪审员程军 人民陪审员陶爱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锴
判决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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