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刘祥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826执571号
判决日期:2020-12-21
法院: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以(2019)赣0826民初270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赣0826执保2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祥怒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17×××85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应解除上述冻结款项的冻结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祥怒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17×××85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陈孝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邹凌
判决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