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满、定远县新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2705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庆满因与被申请人定远县新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皖公司)、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工贸公司)、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终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庆满申请再审称,新宇工贸公司与华塑公司《劳务协议》约定的炉前工工资比王庆满的月工资3223.77元要高得多。华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有关合同中明确载明炉前工工资8025.03元,原判决错误认定其中包括其他费用。原审未查明华塑公司与王庆满工作岗位、能力、年限等情况相同的其他职工的工资数额,亦未通过鉴定、评定或调查等,确定王庆满与其他职工的区别。王庆满未享有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工资待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新宇工贸公司提交意见称,1、王庆满与新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新宇工贸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新宇工贸公司无需按同工同酬规定给其发放工资。2、华塑公司与新宇公司虽在《劳务发包协议》中对炉前工的工资进行了约定,但这仅是计算合同价款的一种方式,该工资标准中包含有承包单位需要支出的办公费用、职工社会保险、税费等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经营利润等,王庆满要求按此标准支付劳务报酬,于法无据,于理不符。3、王庆满没有考虑每个职工的工作能力、熟练程度、工作年限、学历水平、出勤天数、工作表现等因素,要求同一工种同一标准,是对同工同酬规定的曲解,有悖于按劳分配原则。4、王庆满对其主张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驳回王庆满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王庆满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余思民
审判员王惠玲
审判员曹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红梅
书记员张黎娜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