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91执405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5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9997011.37元,暂算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394932.27元、罚息203885.94元、复利4174.94元,及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上述款项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前一次性结清。二、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应赔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200000元,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2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270元,由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均退信。
2、2020年9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9月1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9月11日、2020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39045.6元,已退付本案执行费。
5、2020年9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6、2020年9月18日,本院委托伊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不动产进行调查,根据伊宁市人民法院向本院反馈的调查信息,被执行人在其工商注册地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20年9月27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上述辖区范围内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8、2020年10月9日,本院对诉讼过程中保全的财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下:①被执行人持有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权人民币3075万元,本院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3日止2023年8月2日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②被执行人持有的北京众应数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权人民币350万元,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因上述股权价值较低,强制处置可能会导致无益处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本院处置。
9、2020年10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800004.52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0800004.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9045.6元,尚有人民币59154.4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杨俊
审判员牛军
审判员陈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文峰
书记员邢天一
判决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