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赛金电气有限公司、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民申3104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赛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赛金公司申请再审称:1.赛金公司与苏国兴签署《协议》、《终止支付利息协议》、《协议主体变更书》是基于对苏国兴系中辰公司合法授权人的信任,上述协议签署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中辰公司向苏国兴出具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了苏国兴有权就案涉项目的投标及合同执行,以赛金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虽然赛金公司与中辰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款应打入中辰公司账户,否则不予认可,但苏国兴作为中辰公司的代理人,有权代表中辰公司变更买卖合同约定,应当包括对付款方式、收款账户和违约条款的变更。赛金公司将违约金按照约定支付给苏国兴,应当视为支付至中辰公司。一、二审法院认定赛金公司与苏国兴恶意串通,违背了案件客观事实。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中辰公司以实际行为认可了苏国兴有权代领合同款。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10月30日,赛金公司多次以银行承兑的方式支付合同款,并将汇票交付给苏国兴个人,涉及合同价款共计460万元。中辰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赛金公司与苏国兴存在恶意串通,且赛金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2.即使苏国兴与赛金公司签订《协议》、《终止支付利息协议》、《协议主体变更书》超出了中辰公司的授权范围,其行为也完全构成表见代理。3.一、二审判决遗漏了重要的事实未予查明。一、二审法院没有对中辰公司与苏国兴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苏国兴的代理权限进行查明。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中辰公司辩称,赛金公司提出的《协议》、《终止支付利息协议》、《协议主体变更书》,这三份协议主体都不是中辰公司和赛金公司,都是第三方公司。中辰公司没有收到赛金公司所主张的款项。中辰公司虽然向赛金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由苏国兴代表中辰公司处理与赛金公司的相关业务,但没有授权苏国兴与其他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因此,苏国兴以个人名义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协议,中辰公司均不认可。综上,赛金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河南赛金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孙艳梅
审判员刘宇飞
审判员魏一凡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新磊
判决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