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陈选地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1973执547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一、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3民初14757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9年4月23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陈选地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支付律师费6599.88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选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陈选地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选地银行存款3503.26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3453.26元已经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本院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陈选地住所地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调查不动产情况,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回复被执行人陈选地在该辖区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朱耀明
审判员熊艳萍
审判员杨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庾晓锋
判决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