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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苏利亚
联系方式:0512-62808761
注册时间:1998-05-13
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7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基础电信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ﻭﻪ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防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集成电路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防技术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安全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销售代理;物业管理;住房租赁;技术进出口;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ﻭﻪ限分支机构经营:集成电路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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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3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与郑友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02民初3863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智能化公司)诉被告郑友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东大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友琼赔偿原告损失26158782.9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原告授权被告承包经营,根据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认定,2011年6月,被告擅自以原告名义对外借款1498万元。原告为履行该判决已代被告偿还对外借款本息25943682元及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1889.9元与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11元,共计损失26158782.9元。被告擅自对外借款的行为违反了《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且被告以原告名义对外借款却未将款项交予原告,或用于原告支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小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佳 书记员梁晨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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