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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3369万元
法定代表人:洪军
联系方式:0917-3351818
注册时间:2001-05-08
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80号
简介: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紧固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钢压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砼结构构件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对外承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高铁设备、配件销售;紧固件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新材料技术研发;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制造;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船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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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伟精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4民辖终134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宝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伟精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4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铁宝桥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陕0402民初4382号民事裁定,裁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事实与理由:一、华伟公司所诉合同价款已全部支付,所诉无事实基础。宝桥集团已于2019年11月21日将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加工款31200元全部支付给华伟公司,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虽未经仲裁裁决,但已无无欠款的诉讼事实基础。二、双方目前存在的仅为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非本案合同争议。宝桥公司根据财务挂账金额于2019年11月21日向华伟公司支付加工款231500元,其中包括:1、仲裁要求支付的加工款200300元,2、本案所诉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的合同加工款31200元,两项合计231500元。三、华为公司利用本案虚构事实仍向法院起诉,存在虚假诉讼之嫌。 被上诉人陕西华伟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徐京选 审判员庞宏 审判员张丽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勃碹
判决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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