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伟精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4民辖终134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宝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伟精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4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铁宝桥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陕0402民初4382号民事裁定,裁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事实与理由:一、华伟公司所诉合同价款已全部支付,所诉无事实基础。宝桥集团已于2019年11月21日将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加工款31200元全部支付给华伟公司,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虽未经仲裁裁决,但已无无欠款的诉讼事实基础。二、双方目前存在的仅为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非本案合同争议。宝桥公司根据财务挂账金额于2019年11月21日向华伟公司支付加工款231500元,其中包括:1、仲裁要求支付的加工款200300元,2、本案所诉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的合同加工款31200元,两项合计231500元。三、华为公司利用本案虚构事实仍向法院起诉,存在虚假诉讼之嫌。
被上诉人陕西华伟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徐京选
审判员庞宏
审判员张丽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勃碹
判决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