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宝华、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4民初1575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邵宝华与被申请人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付克江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邵宝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价值相当于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申请人邵宝华提供现金1000000元为其上述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同意解除对担保人黄金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银燕支行账号62×××04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申请人邵宝华现金1000000元。
二、解除对担保人黄金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银燕支行账号62×××04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俊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罗奕晴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