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宁01民初1258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青锻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黑山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三联电机销售处、山东开元电机有限公司、五莲县雅鑫铸造厂、江苏月亮电机有限公司、江苏利多电机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全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以(2018)鲁0304民初4159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该卷宗,于当日向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田少珍
审判员刘永杰
审判员王文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奇泽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