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宋东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4民初479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4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诉被申请人宋东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47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宋东东的存款143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现申请人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以被申请人宋东东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宋东东的存款143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宋东东的银行存款共计143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曹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恩怡
判决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