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安律师事务所与昊华华东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2民初22551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双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双安律所)与被告上海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林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双安律所诉称:2018年11月7日,双安律所与昊华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华东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昊华华东公司委托双安律所代理其与天津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等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昊华华东公司应给付双安律所代理费4290521.95元。昊华华东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瑞林公司。现双安律所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瑞林公司给付双安律所代理费4290521.95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瑞林公司负担。
瑞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委托合同》第八条约定:“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条款属于管辖约定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瑞林公司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瑞林化工有限公司对于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于素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蔡爽
书记员王妍杰
判决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