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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38844302
注册时间:2000-03-01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9层908-913房(仅限办公)
简介:
计量认证(具体范围见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电子产品检测;通信工程设计服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通信信号工程设计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子工程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范围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所载明为准);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测试服务;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招、投标咨询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贸易代理;仪器仪表批发;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通信设备零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劳动防护用品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消防设备、器材的零售;劳动防护用品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配件零售;计算机批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接受委托从事劳务外包服务;电线、电缆批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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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8民初4716号         判决日期:2020-11-1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亚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涛、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峰、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万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3、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之间签署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4、判定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其为实施案涉设备租赁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346130元。事实和理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委托,于2019年7月16日就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项目编号CJ2019-0024)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295000元。原告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后,按照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同意谈判文件的相关条款,承诺切实履行《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全部条款;7月31日,经开标和评审及采购人确认,原告成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1150000元。中标后,原告即刻开始与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合同签署事宜,同时着手查看项目现场、准备开工文件、定制设备及软件等工作。而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求更改中标价格为92万遭到原告反对,此后又以各种理由迟迟拒签合同,还向原告发出律师函取消与原告的签约资格。在原告的一再坚持和相关部门的督促下,双方才于2019年10月19日正式签署《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后,原告继续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合同要求积极履行约定义务,并三番五次提示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给予配合。而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于原告要求配合的事项,要么拒绝要么刁难要么无视,使得项目难以顺利进行,以致出现延期。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据此于2020年1月4日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不认可并强调延期系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原因所致,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置之不理。不久进入春节假期,接着又遭新冠××疫情,复工不久原告收到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起诉材料。针对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起诉,原告深感意外,回忆从中标到签约再到解约的全过程,原告觉得疑点重重,于是开始准备应诉并展开调查。当得知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实际早在2019年10月17日(即《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签署日之前两天)就已全面启用并对公众开放的事实后,原告才如梦初醒恍然大悟!可见,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早已有意撇开成交供应商原告而另行安排供应商实施该项目,其隐瞒项目已完工的事实与原告签署《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又故意制造原告违约的假象而顺势书面解约,最终达到名正言顺地撇开成交供应商原告的目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方,本就在现场监理工作中发现了项目已完工的事实,却视而不见,继续为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隐瞒,并在《监理周报》及相关书面记录中反映原告违约的“事实”且据此给出监理意见,其主观恶意明显。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系整个采购项目的有效法律文件,如若能得到切实履行,原告将可获得合同总价20%的利益即23万元。综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辩称:2019年10月19日我方与原告签订了《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我方依合同约定于2019年11月6日通过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总额的40%(即460000元)。2019年10月25日我方与原告、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增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开会(详见《2019.10.25会议纪要》)。2019年12月6日我方收到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理意见通知单,载明截止2019年12月5日,原告项目实施进度已偏离施工计划。为此,我方于2019年12月10日与原告、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增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开会(详见《2019.12.10会议纪要》)。合同交货期届满,原告并未依时交付标的物,2019年12月20日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函,明确告知原告已超过了60天的合同约定工期,如逾期交货超过15天,我方有权终止合同。2020年1月3日原告逾期交货超过15天,依合同第二十条约定于2020年1月4日向原告发函,告知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事宜,原告于2020年1月6日收到解除函。2020年1月8日我方与原告、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增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开会(详见《2020.1.8会议纪要》)。原告认为我方未提供配合的问题:1、原告要求我方利用职权使第三方公司配合,我方不可能同意;2、原告提出的配合事宜并非我方义务。原告明知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仍与我方签订合同,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却要求我方赔偿损失,实属无理,请法庭驳回。 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我方并非《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018年3月6日,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我方为广州市增城区2018-2019年信息化项目统筹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2019年8月20日,我方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就增城区2018-2019年信息化项目的子项目--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书》,约定由我方就涉案项目提供监理服务。2019年10月19日,原告作为涉案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签订了《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因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租赁关系,我方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委托监理关系,我方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对特定主体产生约束力,即其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我方并非适格被告,原告认为我方构成违约,把我方列为本案被告,并向我方主张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已依约按照《监理服务合同书》提供监理服务,履行监理职责,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我方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书》后已按约定内容提供监理服务,履行职责。自2019年10月19日起,我方会同原告、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召开合同签订会、项目启动会、进度汇报会,沟通交流会就合同条款内容、项目需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客观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监理意见。同时,我方定期每周向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呈报《监理周报》,汇报工程概况、实施情况、每周计划及需解决、协调等问题。我方充分依约履行了监理职责,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作为《监理服务合同书》的委托方,已全面接受了我方的监理服务,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涉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进度缓慢,未能按照《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验收,这是客观存在的,我方据此出具的《监理周报》及意见通知单均是客观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我方存在过错。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方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委托,对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原告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并最终中标。 2019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当事人甲方(采购人):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乙方(成交供应商):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项目编号:CJ2019-0024)谈判文件的要求和谈判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1、货物品名核名、企业登记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2、单价70000元、总价140000元;2、货物品名综合商事登记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3、单价60000元、总价180000元;3、货物品名打印营业执照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2、单价90000元、总价180000元;4、货物品名刻章备案、银行开户、型号规格定制、数量1、单价60000元、总价60000元;5、货物品名工商档案查询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1、单价120000元、总价120000元;6、货物品名综合警务自助受理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1、单价100000元、总价100000元;7、货物品政务服务一体机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1、单价100000元、总价100000元;8、货物品名智能引导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1、单价20000元、总价20000元;9、货物品人脸识别门禁、型号规格定制、数量1、单价20000元、总价20000元;10、货物品耗材费、型号规格按需匹配、数量1、单价70000元、总价70000元;11、货物品维护费、型号规格日常维护、数量1、单价300000元、总价300000元;合计1290000元;谈判成交价I150000元。第三条,货物质量,(一)、乙方须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是目前的型号,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二)产品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三)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责。(四)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四条,交货验收、安装调试必须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完成。租赁期2年,自项目初步验收通过,甲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第五条,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由甲方与乙方一起进行到货验收,由乙方免费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并交付甲方使用。第七条,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乙方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元整(1150000元)。该合同总价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及验收合格之前及质保期内服务及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第九条,付款方式,(一)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额的40%;(二)采购人在软件开发、终端部署和上线试运行后,通过用户初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三)采购人在初步验收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四)采购人在初步验收满两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以上15个工作日均在采购人收到成交人提交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发票等报账材料之日算起。第十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主要部件的构造、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双方约定。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自甲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质保费用计入总价。第十二条,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第十三条,货物故障报修响应:1.成交供应商提供7*24小时热线报故障电话与传真服务热线电话。2.正常工作时间,提出维护后30分钟内给予响应,1小时到达现场。非正常工作时间,2小时内给予响应。严重故障时,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第十四条,所有货物质保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服务,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质保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第十六条,在质保期内,乙方须对所提供的设备做定期检查和保养。第十七条,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须向乙方交纳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第十八条,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甲方须每日以欠款总额5%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第十九条,乙方逾期15天未交付货物视为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乙方不能交付货物,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第二十条,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须每日以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5‰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违约金,累计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逾期交货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二十一条,乙方所交付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在甲方确定拒收产品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产品。如再次交付的产品仍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再行追究乙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第二十二条,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构成对甲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发生第三人追究甲方侵权责任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同时,应当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害。第二十三条,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寻求以合理的方式履行本合同。如不可抗力无法消除,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均不互相索赔。第二十五条,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4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1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二十九条,合同附件: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合同签订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照约定于2019年10月31日申请经费拨款,用于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第一笔款,申请金额460000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过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向原告支付了《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总额1150000元的40%的预付货款,即460000元。之后,原告与两被告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0月25日召开会议,就涉案项目进行商讨并签署会议纪要。 2019年12月10日,建设单位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监理单位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建单位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就项目进度进行会议纪要,会议内容:“2019年12月10日上午10:00,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在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议室召开项目进度汇报会,会议纪要如下:一、承建单位项目进度汇报1.从项目启动会开始,开始进行备货,跟多家商家进行了洽谈,但是目前的沟通协调仍不太顺畅;2.看监理或业主能不能沟通协调相应的厂家。3.如果这些厂家不能供货,能不能找其他商家或自己开发,但是进度和使用效果会跟预期有很大的不一样。二、下一步的计划因为跟这些商家目前的沟通效果,希望业主能进行沟通,如果还是受阻的话,承建单位计划自己开发定制生产;三、监理意见1.根据承建单位的汇报,监理单位只了解承建单位的设备采购受阻,至于因为什么问题受阻,都不清楚,如果需要监理方协调,可以请承建单位把商家组织起来,大家讨论一下是什么情况;2.根据承建单位的投标文件,设备是宏竣的,不管用什么商家的设备,最后我看到的都必须是宏竣的商标,其他商家是不认的。四、建设单位的意见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对于乙方提出的需甲方沟通协调第三方厂家提供设备和技术的要求,我方认为这个要求不在合同范围内,应该由乙方自行解决。我方于11月1日已按时支付首笔项目费用,请乙方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2020年1月4日,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向原告发出《关于终止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的合同的通知》内容:“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采购公告,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项目编号:CJ2019-0024,于2019年7月24日开标,经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荐,贵司成为成交供应商,双方于2019年10月19日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有关设备的交货验收、安装调试。截至2020年1月4曰,我局并没有收到贵司交付的任何一台设备终端,已逾期交货累计超过15天。为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我局决定即日起终止双方于2019年10月19日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请贵司在7天内退还已支付的首笔项目款460000元,并按逾期交货货款总额5%的标准向我局交纳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3日的违约金共计57500元。望贵司要高度重视,及时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义务。如贵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将贵司列入失信名单。”原告于2020年1月6日收悉上述通知,并发出《关于要求终止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合同的回复函》内容:“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2020年1月6日收到贵局印发给我司的穗增政数函【2020】3号函件收悉,回复如下:1、项目依招标相关规范,贵局也经过90天委托律师及相关单位严格质疑后签订,是唯一合格合规合法中标供应商。2、我司尽职履行我公司的职责义务,与相关配合单位沟通协调超过50人次。3、要求牵头项目执行相关方的协调和配合。贵局坚持由取消我司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到要求违约金等,制造项目违约的环境,会使项目复杂化和困难性增加。建议:在贵局的领导下,我司完全配合项目执行,顺利完成该项目,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实施添砖加瓦。” 2020年1月8日,建设单位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律师单位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监理单位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建单位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就项目沟通进行会议纪要,会议内容:“2020年1月8日下午15:00,建设单位、律师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在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17会议室召开项目沟通交流会,会议纪要如下:一、建设单位意见1.根据合同约定,承建单位需在60天工期内完成有关设备的交货验收、安装调试,但是承建单位至今仍未提供任何一台终端;2.根据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现当面通知承建单位,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二、承建单位意见1.己于2020年1月6日收到建设单位的终止合同通知纸质版,项目确实存在超期情况;2.希望建设单位配合,提供终端的软件、接口和界面,确认产品和供应商的资料,然后进行订制采购。三、监理单位意见1.对承建单位提到的确认终端事宜,设备参数符合标书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系统功能介绍,该项目是设备租赁项目,是否订货是由承建单位自行决定;2.承建单位自签订合同到现在,很少主动跟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沟通项目情况。四、律师单位意见1.宣读建设单位通知: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第二十条,乙方己严重违约,需尽快退还己支付的首笔项目款46万元,以及支付违约金5.75万元;2.目前建设单位己经书面和当场说明终止合同,需要承建单位给予明确书面答复,因承建单位暂不能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如收到会议纪要后3个工作日内无回复视为同意,承建单位对终止合同如有异议,可以行使相应的法律权益。”原告并未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 2020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出《关于协调软件供应商支持项目的申请》申请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出面协调,系统及数据软件供应商配合本次采购工作,尽快推动项目顺利实施。2020年1月13日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作出《关于对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协调软件供应商支持项目的复函》称原告提出关于协调软件供应商支持项目的申请,已超出招标文件的要求,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不予支持;双方合同约定的60天工期已到期,截止2020年1月4日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仍未收到原告交付的任何一台终端,已符合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情形,2020年1月4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请原告尽快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义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80.65元,由原告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案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张小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叶雨
判决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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