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4975号
判决日期:2020-11-17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孔庆峰、孙向成、吴克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6民终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一公司申请再审称,从涉案合同书的形式来看,孙向成不具备代表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一公司的外在表象;从合同内容来看,涉案工程是住宅楼安装工程,孔庆峰应当明知孙向成没有承包建设住宅楼的资质;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孔庆峰一直与孙向成结算,说明孔庆峰知道是与孙向成个人订立的合同。孔庆峰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原审法院认定孔庆峰有理由相信孙向成代表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一公司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一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成良
审判员司晓伟
审判员闫爱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解明雪
书记员陈东娇
判决日期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