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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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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柏杨诉公主岭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及王财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吉行申202号         判决日期:2020-11-11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田柏杨因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及一审第三人王财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行终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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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田柏杨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予以再审,改判撤销公主岭市公安局和吉林省公安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主要理由是,1.公主岭市公安局认定“田柏杨用脚踢瑞王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主岭市公安局于2018年2月8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田柏杨、王春杰、张宪波殴打王财,遂对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吉林省公安厅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时隔8个月后,公主岭市公安局以新证据为由认定田柏杨存在殴打王财的行为,对田柏杨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并没有对田柏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公主岭市公安局在一审庭审中辩称“证人佟晓伟及出庭证人王春海的证言都不是被告处罚原告的主要依据,对原告的处罚主要依据被侵害人王财陈述及住院病历、王财陈述与病历相符”,而病历只是证实王财被确诊为腰部软组织损伤,颈部及颜面部擦皮伤。田柏杨自始至终没有供认过对王财进行过殴打,现出庭证人王春海证实佟晓伟并没有在案发现场,王春杰、张宪波以及田柏杨提供的录像光盘能够证实直到办案民警到达现场,田柏杨都没有对王财进行过殴打,且王财颜面部一直没有受伤,所以公主岭市公安局称田柏杨提供的视频不足以反映案发整个过程的辩解是没有根据的。王财儿子王凤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财的伤情是由田柏杨殴打所致。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执法记录仪是公安民警是否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案发现场情况的重要证据,公主岭市公安局应向法庭提供。并且田柏杨已向法庭提供了至民警到达案发现场,王财面部都没有伤情的视频资料,这与出庭证人王春海证实的内容一致,与佟晓伟、王凤明证实的内容不一致,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八)项“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应采信证人王春海的证言而非佟晓伟、王凤明证言。鉴于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公主岭市公安局更应该将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全部提供给法庭,而不是只提供部分照片。不提供全部录像而只提供摘录的照片,有隐匿证据之嫌。且根据田柏杨提供的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对其有利,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公主岭市公安局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可以推定田柏杨提出的王财没有伤情的主张成立。3.田柏杨多次向公主岭市公安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及响水镇派出所要求出示当天的执法记录仪等证据,都被拒绝,法院应予调取该证据而未调取,违反法律规定。4.证人佟晓伟在一审、二审均没有出庭作证。公主岭市公安局却以佟晓伟在现场并作为现场证人的理由对田柏杨予以拘留,且至今不出示当天的任何证据,又认定田柏杨与王财本人发生口角,而田柏杨出示的现场视频中,没有跟王财本人发生任何言语上冲突,二审法院认为王财超过六十岁,遂以殴打六十岁以上老人为依据,维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判决结果
驳回田柏杨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合议庭
审判长卢增鹏 审判员王翼博 审判员孔德岩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焉秀晨
判决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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