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9民初15号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以被告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人民政府已向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6283元,由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6258元退回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议庭
审判员覃毅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韦嘉薇
书记员莫姗姗
判决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