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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38844302
注册时间:2000-03-01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9层908-913房(仅限办公)
简介:
计量认证(具体范围见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电子产品检测;通信工程设计服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通信信号工程设计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子工程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范围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所载明为准);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测试服务;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招、投标咨询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贸易代理;仪器仪表批发;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通信设备零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劳动防护用品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消防设备、器材的零售;劳动防护用品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配件零售;计算机批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接受委托从事劳务外包服务;电线、电缆批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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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民终19561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被上诉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上诉人宏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亚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涛,被上诉人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峰,被上诉人公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宏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宏竣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公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错误。事实上,在签订该合同前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向宏竣公司隐瞒了案涉项目设备已实际安装到位且投入使用的真相,若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如实告知宏竣公司真实情况,宏竣公司就不会签署该合同,因案涉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签署该合同已无实际意义。退一步讲,即使在合同履行期间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向宏竣公司如实告知,宏竣公司也不会为履行合同开展大量无意义的工作。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都是宏竣公司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进行的,并非其真实意思。其次,一审判决认定新政务服务大厅向公众提供服务已设定了时间,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在没有设备的情况下向其他单位无偿借用设备符合常理,该认定既无依据也有悖常理。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无偿借用设备,也没向宏竣公司提醒新政务服务大厅设定了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时间。宏竣公司中标时间是2019年7月31日,若不是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故意设置障碍、拖延签约并发律师函取消宏竣公司的签约资格,宏竣公司也能在服务大厅开放时间前完工。在政府采购领域无偿借用其他单位设备的情形并不多见,明显有悖常理。即使存在向其他单位无偿借用设备的情况,也应善意诚信地告知宏竣公司。再次,一审判决推定宏竣公司知晓新政务服务大厅及设备摆放位置没有依据,曲解了宏竣公司的意思,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并没有告知宏竣公司摆放设备及施工的具体位置,宏竣公司直至一审第一次开庭都不知道变更门牌号码的事由及时间。公诚公司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共同向宏竣公司隐瞒事实,应对宏竣公司的损失共同承担责任。最后,自宏竣公司中标案涉项目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就有意撇开宏竣公司而另行安排供应商实施该项目,设置陷阱侵害宏竣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对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自中标后的一系列非正当行为视而不见。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从前述事实可见,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以欺诈手段与宏竣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合同,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对给宏竣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改判支持宏竣公司的上诉主张。 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辩称:第一,其从未对宏竣公司隐瞒任何事实,不存在欺诈情形。在案涉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宏竣公司明知项目实施地点,其也多次到过项目实施地点考察、参加会议,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从未对项目实施地点提出过疑问。设备安装、合同签订及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的住所地均为同一地址,即《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尾部明确载明的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在合同签订前,景观大道3号已经变更门牌为××,仅是地址门牌的变更,实际为同一位置,而且增城区仅有唯一的“增城区政务服务大厅”,宏竣公司已多次到现场开会,其称不知项目实施地点在哪儿,是故意作虚假陈述。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在采购时已明确列明了采购项目的型号、质量、规格、技术参数等标准,宏竣公司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履行交货义务,却反过来称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未确认参数、未告知项目实施地点,无任何诚信可言。第二,宏竣公司称签署案涉合同无意义,是在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找借口。若宏竣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交付租赁设备,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也不会要求终止合同。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并未故意设置障碍、拖延签约。宏竣公司要求变更《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是因为宏竣公司在参与采购时未认真审阅《竞争性谈判文件》,该文件明确写明“在两年服务期内免费提供系统升级、修正服务。产品硬件需维修或更换,成交供应商一概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服务(含交通费、服务费和零配件费用等)……,项目费用为129.5万元,在项目两年服务期内自助服务终端的上门安装部署、迁移、零件更换、耗材更换、网络费用、人工费、差旅费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但宏竣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及《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中却将耗材费、维护费列入项目内容中。第三,案涉合同为租赁合同,宏竣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标的物给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使用。但宏竣公司不交付租赁标的物,还提出其自己开发,不能如期完成且使用效果与预期差别很大,正因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解除前未交付任何一项租赁物,故意违约,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才按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综上,请求二审驳回宏竣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公诚公司辩称: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公诚公司并非适格被告。公诚公司在监理过程中履行了监理义务,没有过错,宏竣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公诚公司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对其存在欺诈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因公诚公司的监理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宏竣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违约行为与公诚公司无关。 宏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公诚公司共同赔偿宏竣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2.撤销宏竣公司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签署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3.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公诚公司共同向宏竣公司支付其为实施案涉设备租赁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34613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公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的委托,对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宏竣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并最终中标。 2019年10月19日宏竣公司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当事人甲方(采购人):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乙方(成交供应商):宏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项目编号:CJ2019-0024)谈判文件的要求和谈判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1.货物品名核名、企业登记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2、单价70000元、总价140000元;2.货物品名综合商事登记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3、单价60000元、总价180000元;3.货物品名打印营业执照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2、单价90000元、总价180000元;4.货物品名刻章备案、银行开户、型号规格定制、数量1、单价60000元、总价60000元;5.货物品名工商档案查询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1、单价120000元、总价120000元;6.货物品名综合警务自助受理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1、单价100000元、总价100000元;7.货物品政务服务一体机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1、单价100000元、总价100000元;8.货物品名智能引导终端、型号规格定制、数量1、单价20000元、总价20000元;9.货物品人脸识别门禁、型号规格定制、数量1、单价20000元、总价20000元;10.货物品耗材费、型号规格按需匹配、数量1、单价70000元、总价70000元;11.货物品维护费、型号规格日常维护、数量1、单价300000元、总价300000元;合计1290000元;谈判成交价I150000元。第三条,货物质量,(一)乙方须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是目前的型号,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二)产品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三)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责。(四)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四条,交货验收、安装调试必须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完成。租赁期2年,自项目初步验收通过,甲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第五条,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由甲方与乙方一起进行到货验收,由乙方免费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并交付甲方使用。第七条,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乙方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元整(1150000元)。该合同总价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及验收合格之前及质保期内服务及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第九条,付款方式,(一)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额的40%;(二)采购人在软件开发、终端部署和上线试运行后,通过用户初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三)采购人在初步验收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四)采购人在初步验收满两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以上15个工作日均在采购人收到成交人提交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发票等报账材料之日算起。第十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主要部件的构造、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双方约定。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自甲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质保费用计入总价。第十二条,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第十三条,货物故障报修响应:1.成交供应商提供7*24小时热线报故障电话与传真服务热线电话。2.正常工作时间,提出维护后30分钟内给予响应,1小时到达现场。非正常工作时间,2小时内给予响应。严重故障时,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第十四条,所有货物质保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服务,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质保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第十六条,在质保期内,乙方须对所提供的设备做定期检查和保养。第十七条,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须向乙方交纳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第十八条,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甲方须每日以欠款总额5%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第十九条,乙方逾期15天未交付货物视为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乙方不能交付货物,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第二十条,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须每日以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5‰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违约金,累计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逾期交货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二十一条,乙方所交付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在甲方确定拒收产品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产品。如再次交付的产品仍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再行追究乙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第二十二条,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构成对甲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发生第三人追究甲方侵权责任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同时,应当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害。第二十三条,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寻求以合理的方式履行本合同。如不可抗力无法消除,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均不互相索赔。第二十五条,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4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1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二十九条,合同附件: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合同签订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按照约定于2019年10月31日申请经费拨款,用于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第一笔款,申请金额460000元。2019年11月6日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通过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向宏竣公司支付了《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总额1150000元的40%的预付货款,即460000元。之后,宏竣公司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公诚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0月25日召开会议,就涉案项目进行商讨并签署会议纪要。 2019年12月10日,建设单位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监理单位公诚公司、承建单位宏竣公司就项目进度进行会议纪要,会议内容:“2019年12月10日上午10:00,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在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议室召开项目进度汇报会,会议纪要如下:一、承建单位项目进度汇报1.从项目启动会开始,开始进行备货,跟多家商家进行了洽谈,但是目前的沟通协调仍不太顺畅;2.看监理或业主能不能沟通协调相应的厂家;3.如果这些厂家不能供货,能不能找其他商家或自己开发,但是进度和使用效果会跟预期有很大的不一样。二、下一步的计划因为跟这些商家目前的沟通效果,希望业主能进行沟通,如果还是受阻的话,承建单位计划自己开发定制生产;三、监理意见1.根据承建单位的汇报,监理单位只了解承建单位的设备采购受阻,至于因为什么问题受阻,都不清楚,如果需要监理方协调,可以请承建单位把商家组织起来,大家讨论一下是什么情况;2.根据承建单位的投标文件,设备是宏竣的,不管用什么商家的设备,最后我看到的都必须是宏竣的商标,其他商家是不认的。四、建设单位的意见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对于乙方提出的需甲方沟通协调第三方厂家提供设备和技术的要求,我方认为这个要求不在合同范围内,应该由乙方自行解决。我方于11月1日已按时支付首笔项目费用,请乙方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2020年1月4日,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向宏竣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的合同的通知》内容:“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采购公告,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项目编号:CJ2019-0024,于2019年7月24日开标,经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荐,贵司成为成交供应商,双方于2019年10月19日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有关设备的交货验收、安装调试。截至2020年1月4日,我局并没有收到贵司交付的任何一台设备终端,已逾期交货累计超过15天。为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我局决定即日起终止双方于2019年10月19日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请贵司在7天内退还已支付的首笔项目款460000元,并按逾期交货货款总额5%的标准向我局交纳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3日的违约金共计57500元。望贵司要高度重视,及时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义务。如贵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将贵司列入失信名单”。宏竣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收悉上述通知,并发出《关于要求终止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合同的回复函》内容:“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2020年1月6日收到贵局印发给我司的穗增政数函【2020】3号函件收悉,回复如下:1.项目依招标相关规范,贵局也经过90天委托律师及相关单位严格质疑后签订,是唯一合格合规合法中标供应商。2.我司尽职履行我公司的职责义务,与相关配合单位沟通协调超过50人次。3.要求牵头项目执行相关方的协调和配合。贵局坚持由取消我司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到要求违约金等,制造项目违约的环境,会使项目复杂化和困难性增加。建议:在贵局的领导下,我司完全配合项目执行,顺利完成该项目,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实施添砖加瓦”。 2020年1月8日,建设单位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律师单位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监理单位公诚公司、承建单位宏竣公司就项目沟通进行会议纪要,会议内容:“2020年1月8日下午15:00,建设单位、律师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在增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17会议室召开项目沟通交流会,会议纪要如下:一、建设单位意见1.根据合同约定,承建单位需在60天工期内完成有关设备的交货验收、安装调试,但是承建单位至今仍未提供任何一台终端;2.根据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现当面通知承建单位,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二、承建单位意见1.己于2020年1月6日收到建设单位的终止合同通知纸质版,项目确实存在超期情况;2.希望建设单位配合,提供终端的软件、接口和界面,确认产品和供应商的资料,然后进行订制采购。三、监理单位意见1.对承建单位提到的确认终端事宜,设备参数符合标书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系统功能介绍,该项目是设备租赁项目,是否订货是由承建单位自行决定;2.承建单位自签订合同到现在,很少主动跟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沟通项目情况。四、律师单位意见1.宣读建设单位通知: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第二十条,乙方己严重违约,需尽快退还己支付的首笔项目款46万元,以及支付违约金5.75万元;2.目前建设单位己经书面和当场说明终止合同,需要承建单位给予明确书面答复,因承建单位暂不能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如收到会议纪要后3个工作日内无回复视为同意,承建单位对终止合同如有异议,可以行使相应的法律权益”。宏竣公司并未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 2020年1月9日,宏竣公司向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发出《关于协调软件供应商支持项目的申请》申请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出面协调,系统及数据软件供应商配合本次采购工作,尽快推动项目顺利实施。2020年1月13日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作出《关于对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协调软件供应商支持项目的复函》称宏竣公司提出关于协调软件供应商支持项目的申请,已超出招标文件的要求,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对宏竣公司提出的申请不予支持;双方合同约定的60天工期已到期,截止2020年1月4日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仍未收到宏竣公司交付的任何一台终端,已符合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情形,2020年1月4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请宏竣公司尽快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宏竣公司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签订的《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均应自觉遵照履行。现宏竣公司主张撤销《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理由为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实际早在2019年10月17日(即《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签署日之前两天)就已全面启用并对公众开放,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早已有意撇开成交供应商宏竣公司而另行安排供应商实施该项目,其隐瞒项目已完工的事实采用欺骗手段与宏竣公司签署《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且宏竣公司并不清楚施工地点。一审庭审中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辩称,新政务服务大厅是2019年重点政务服务项目除了涉案的自助服务大厅外还有很多服务项目,如公证、税务、民政、工商、户政、不动产等。所以服务大厅的开业时间已经确定,不能因为某个项目而拖延整个服务区的进度。自助服务厅现在所使用的设备是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向其他单位无偿借用的,宏竣公司只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会把这些设备撤走。原施工地址在增城区荔城街景观大道3号,后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时变更为增城区荔湖街××,只是门牌号变更,位置没变。一审法院认为,新政务服务大厅向公众提供服务已设定了时间,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在没有设备的情况下,向其他单位无偿借用设备的行为符合常理。且新政务服务大厅是向公众开放的,宏竣公司参与了招投标,对涉案项目有一定的了解。宏竣公司确认《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宏竣公司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一审法院推定宏竣公司知晓新政务服务大厅及摆放设备的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不存在以欺诈手段,使宏竣公司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已依约向宏竣公司支付了预付货款460000元,宏竣公司作为出租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使用,反而违反合同约定,未在《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生效之日2019年10月19日后60天内将租赁物交付给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使用,并且逾期交货超过15天(2020年1月3日前未交货)。为此,宏竣公司主张撤销《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宏竣公司基于主张撤销《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而要求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赔偿23万元期待利益损失和为实施涉案设备租赁项目而发生的费用346130元的损失,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宏竣公司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是《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适格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诚公司是与《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宏竣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公诚公司的行为造成宏竣公司损失,宏竣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宏竣公司主张公诚公司赔偿宏竣公司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10日判决:驳回宏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780.65元,由宏竣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宏竣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系列证据材料:1.录音及文字稿,拟证明在宏竣公司中标前,广州市增城区新政务服务大厅1号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备租赁项目标的设备已经由案外人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私下协商好,设备已进场,投标只是补手续和流程,案外人劝宏竣公司放弃投标;2.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指定品牌表,拟证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提供了包含航信品牌在内的设备,航信品牌的拥有方广东航天信息爱信诺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投标,但未中标;3.照片,拟证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与宏竣公司在签约前已将未中标公司的设备安装到位,并投入实际使用;4.行业规范,拟证明按行业规范要求,案涉安装工程应由业主(监理)方案施工方事先提交的《项目施工方案》向施工方开具书面开工令。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确认,无法确认通话双方的身份,且与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无关;对证据2中《增城政数局指定品牌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对《成交结果公告》无异议;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公诚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宏竣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设备交付给增城政务数据管理局,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证据4只是针对建设工程的监理要求,本案所涉项目不适用该规范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61.3元,由广州宏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徐玉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晓妍
判决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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