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萌与北京昊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9118号
判决日期:2019-06-28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萌与被告北京昊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闫伟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京莉、李凤雨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萌、被告昊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译心、朱紫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萌起诉称:2018年10月22日,张萌在宠物家软件上充值了3000元并且于同日购买了“TOTAL巴西淘淘力派均衡三文鱼成猫粮7.5KG”一件,实际支付金额528元。昊唐公司在未联系张萌的情况下取消订单,并告知张萌无货。昊唐公司用欺诈、虚假宣传的手段吸引客户充值,后又不能发货,昊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现张萌诉至法院,要求昊唐公司赔偿购物金额的3倍158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昊唐公司答辩称:昊唐公司因库存不足而未发货,并且与收货人白某协商退款,于交易当日解决了此事,商品金额528元已经退回张萌。昊唐公司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与张萌的协商过程中也提出了提供狗粮的方案,但遭到张萌拒绝。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张萌在宠物家软件上购买了TOTAL巴西淘淘力派均衡三文鱼成猫粮7.5KG”一件,实际支付金额528元。后于同日昊唐公司取消了订单,告知张萌无货,并且将涉案商品金额528元退回张萌宠物家所属账户。
2018年10月22日,昊唐公司与收货人白某通过电话联系,白某同意退货。
以上事实,有订单截图、电话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闫伟伟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单星辰
判决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