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郭昌玮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3民初612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郭昌玮、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郭昌玮银行存款2662672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金额为266267295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名称为×××)在×××银行×××支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分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53.253459%股权(对应出资额26626.7295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1100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企业(有限合伙)9.3458%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5000万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24.0401%股权(对应出资额7840万元);
七、冻结被申请人郭昌玮持有的×××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5000万元);
八、冻结被申请人郭昌玮持有的×××公司97%股权(对应出资额33950万元);
九、冻结被申请人郭昌玮持有的×××公司90%股权(对应出资额4500万元);
十、以上冻结财产限额为26626729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李春香
审判员贾旭
审判员沈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晓晴
法官助理贾云航
判决日期
2020-11-02